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条款,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生效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实践中,用人单位涉及的绝大部分仲裁案件均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充分考虑是否提起诉讼,而无需急于履行未生效裁决。
二、实践中的多种情况
前文所列出的裁决书生效条件看似简单,在实践过程中,却会遇到多种复杂情形,试看以下一列:
某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用人单位应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不予处理。
我们思考一下,在上述法院的判决之下,本案最终是什么结果?严格来说,本案没有结果。由于用人单位在起诉期限内已经提起了诉讼,因此,本案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同时,由于法院最终未对相关争议进行审理,因此,一审也未对相关争议作出判断,在此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对于相关争议作出判断,因此,本案没有结果,用人单位无需依据仲裁裁决书缴纳社会保险。
实践中还存在更为复杂的情况。某员工因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认为用人单位在其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销售奖金及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劳动仲裁最终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销售奖金及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并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服从支付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裁决,但对于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销售奖金的裁决不服,最终仅针对该二项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予恢复劳动关系,且不支付销售奖金。
在这个案件中,包含了多重问题。首先,用人单位在仅针对两项裁决事项起诉的情况下,裁决书是否针对用人单位服从部分,即支付带薪年休假补偿,而部分生效?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存在部分生效的概念,只要一方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包括未提起诉讼的裁决)即不发生效力,且不能作为任何强制执行的依据。事实上,即便用人单位仅针对一部分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在最终出具判决书时,也需要将仲裁裁决所涉的全部事项(包括未提起诉讼的裁决),均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只要在劳动仲裁后提起了诉讼,即便该诉讼未涉及全部裁决内容,也无需履行任何裁决书内容。
其次,在上述案件中,假设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销售奖金及带薪年休假补偿,但由于退休事宜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此不予处理,那最终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根据上述已经提及的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销售奖金及带薪年休假补偿,但由于原仲裁裁决未生效,且法院判决未对劳动关系是否恢复作出处理,因此,用人单位无需与员工恢复劳动关系,而员工在此情况下则很难对于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我们认为,这类判决可以给予用人单位在处理某些疑难案件时(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就退休年龄发生争议)一定参考价值。
三、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如前所述,由于社保等纠纷虽属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却不属法院的处理范围,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法院也会有意识地避免出现仲裁虽有裁决,但法院不予处理,最终导致案件没有结果的情况。
通常来说,司法机关采用以下手段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
❶严格把控立案关。就法院系统而言,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控立案关,即在立案阶段即要求当事人撤去一切法院处理范围之外的请求事项,以免在实体审理中,使法院处理两难境地;
❷出具裁定。就理论上而言,法院也可针对已经受理的非法院处理范围的案件出具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但是,由于此类裁定可能会被视为立案部门的工作错误,因此,通常法院不会出具该类裁定;
❸分别立案。在某些地区,法院在与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后,会从劳动仲裁阶段即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将可由法院处理的仲裁请求与不可由法院处理的仲裁请求拆分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如此一来,法院将仅受理可由其处理的案件,而不受理非由其处理范围的案件,以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以生效,避免出现案件最终没有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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