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怎样处理
1、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2)冻结在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4)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九条
二、犯罪所得的构成要素
犯罪所得(非法所得):不合法的收入,即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收入。非法所得的外延大于违法所得的外延。非法所得可能是违法的收入,也可能是不违法的收入。
非法所得或称不法利益或不义之财,通常指犯罪所得,
如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赠与、掠夺他人的犯罪所得。
在司法上,对于判刑确定的不法所得、犯罪所得,大多会没收。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会被视为受益人,而视同共犯。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
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如果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责令退赔被害人,及时返还。
如果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无偿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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