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孳息,应当如何处理?法院对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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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返还/处理: 1.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b.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新增规定]。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自行处理。 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对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时随案移送: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2.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三、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判决处理: 1.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有关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a.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b.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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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于依法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登记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入卷备查。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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