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施工合同范本第三十一条“变更价款的确定”规定了承包人提交变更的期限变更价格报告和业主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格报告(均为14天),其中第31.2条还规定,如果承包人双方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交工程价格变更报告,该变更应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
因此,施工企业在办理谈判变更时,应充分注意14天期限,并按照这些程序性协议,建立动态、系统的谈判变更内部管理台帐。收到谈判后,应在帐上注明谈判时间,原件妥善保管,复印件应及时交有关预算人员计算具体费用,并在14天内作出报告,出具谈判变更费用审批表,同时要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工程变更谈判准备登记表》上完成文件验收签字手续,包括填写变更单号、变更内容、变更日期、调整价格、准备日期、签字时间、签字人等签到表中,签到表的每一项都应按订单对应谈判记录的时间逐一填写。
否则,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经确认的《谈判变更费用申请表》的,可以放弃对合同价款的索赔权。注意经济索赔的管理,当发生甲供物资供应延误、指定分包合同延误、重大设计变更、付款延误等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工期延长和直接损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注意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条“索赔”,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工期延长和(或)直接损失赔偿的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有权索赔的合同条款依据,准备索赔金额计算的相关证据和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计算方法,为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施工企业也要注意诚信的表现,为索赔的处理创造良好的合作基础,防止对方作出反诉。施工企业要正确把握索赔规模,既不能关系优先,忠诚至上,以免忽视合理索赔;也不能过分小题大做,影响和谐工程合作。施工企业应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工作关系与企业声誉之间做出必要的合理选择,从而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掌握工程结算的主动性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推诿而使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支付合同价款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办理。
本司法解释确立了“逾期视为承认”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有效限制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行为,鼓励双方就结算期间的法律后果达成明确协议。施工企业应善于利用本条规定,在备案合同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移交有关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提交的结算已获甲方认可”,或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执行《资金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
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各类工程资料,其中诉讼工作价值较高的资料主要有:招标文件、合同、谈判记录、认(限)价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竣工验收单、图纸等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收集和保存原始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对方否认证据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以加强证据。
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规范相关文件的签收程序,谈判记录、索赔报告和结算单应有收货单位授权签字人的签收记录,会议记录应有与会人员的亲笔签名,打印的姓名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方拒绝签字的,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者公证的方式保存有关证据。
提高证据形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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