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改变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45:06 380 人看过

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

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6年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不足525元的调整到525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超过2600元的调整到2600元。

本次调整前伤残津贴已超过2600元的不予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甘肃省劳动厅关于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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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洛阳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者,新待遇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伤残津贴是指按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的工伤待遇。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按月):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增加196元,二级增加186元,三级增加175元,四级增加164元,五级增加153元,六级增加13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为配偶的增加87元,如为孤寡老人,增加109元;供养亲属为其他亲属的,增加65元,如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87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0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65元。

根据要求,此次待遇调整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伤残津贴、供养家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若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提醒:工伤人员若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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