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哪些不得担任见证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0:50:32 297 人看过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主体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哪些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效力,非常重要。证人作为案件中的知情人,对整个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有资格作为证人的人包括以下:

1、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2、证人必须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4、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不具有资格;

5、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

反之,以下是不能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1、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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