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反聘能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4:42:43 194 人看过

退休后被返聘属于劳务关系。

从理论上讲,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必然有其相应的构成要件;而于构成要件之一的主体乃是根本要素。诸如民事主体,我们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然,仅仅具备主体要件,是否可以形成一个法律关系,则还需要考察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中也是如此,换言之,要形成一个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其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又有着很大不同,例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恒定是用工主体,而其相对方必然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我们暂且不论用工主体适格问题,而单就劳动者一方主体展开讨论。

何为适格劳动者?其一,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其二,要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宪法已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的义务。此条规定显然已经赋予了公民劳动权利能力。然而,在劳动行为能力上,问题就变得模糊。介于《民法通则》中对于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作出了规定,即: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我们的《劳动法》当然也将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作为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主体来对待。(《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然而,这一规定仅仅完成了劳动行为能力取得条件,何时为劳动行为能力的丧失,却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关于这一问题出现了两种观点。其一,认为丧失劳动行为能力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实施条例》的第21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44条)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施条例21条)。基于这两个条文。可以推导出在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时,其原本存在的劳动关系必然终止,同时,其也就此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持此观点者认为我们国家除规定有劳动行为能力取得条件,同时也规定有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要件。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发生上述两种情形时,并不由此而丧失劳动行为能力;其认为:该两条法律规定仅可作为认定劳动者与其特定用工主体之间劳动关系终止,并不妨碍其与其他用工主体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理由在于,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以上两种观点均具备一定的说服力。然,笔者认为此两种观点均未触及到问题的根本。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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