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即允许与本市其他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及本市居民的各类私有住房进行交换。
(二)、下列住房暂不允许交换:
1﹑副局级及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购买的(包括以副局级及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公有住房;2﹑企业领导购买的(包括以企业领导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超标准公有住房(一是指在面积上超标准,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原有级别的按原级别计算控制标准,无级别的或新成立的企业均按建筑面积85平方米计算控制标准。二是指在档次上超标准,如外销商品房﹑侨汇房及当时购进价多层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或高层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内销商品住宅);3﹑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售公有住房;4﹑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相关知识:已购公房的交换程序
(一)、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换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确认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二)、经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允许交换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文本。
(三)、双方当事人按本办法交清全部税费之后3天内,向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过户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在办理交换过户手续后30天内,应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后,其物业管理执行依据不变,个人交付的维修基金本息经交换双方商定随同房屋交换一并交割,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新的产权人名下。
(六)、职工所购公房与其他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后,单位再套配﹑增配住房,仍旧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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