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7:25 447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0月7日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就业安置,劳动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在劳服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要求较高的新工作。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同时把试点工作与指导面上的工作相结合,将转变经营机制与落实扶持政策相结合,将劳服企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要制定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方案并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报批;依照《规定》组织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通过吸收主办单位作为国有法人股投资,与主办单位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2.要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劳动部等十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改善劳服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要充分利用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机遇,推进劳服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在用工方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在分配方面,实行成本工资加税后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原则,要注意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分配和与效益相联系的增长机制;在保险方面,要根据承受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

4.要按照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劳服企业向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5.试点工作步骤:

1994年11月—12月劳动部部署试点工作,培训地方、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人员和试点企业厂长、经理。地方和行业部门制定试点方案并做好指导试点的准备工作。

1995年1—12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1995年第四季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劳动部召开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会议。

1996年扩大试点范围。1997年至2000年逐步推开。

6.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部、国务院研究室、经贸、体改、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应成立相应指导小组。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行业指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做好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劳服企业建设,推动就业工作发展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劳动部。

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单位名单(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8: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就业相关文章
  •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
    2023-06-09
    158人看过
  •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的精神,为开拓就业门路,增加劳动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各地银行要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给予积极支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银行要从1991年起在信贷资金上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每年在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各有关专业银行见通知后要给予积极支持,并落实好有关贷款具体事项。二、各地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三、各
    2023-06-10
    491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该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两年来,新工时制度实施顺利,增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动新工时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新工时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正确认识到施行新工时制度的意义,明确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方法和步骤,自觉地贯彻执行新工时制度。二、加强分类指导,促使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尽快实施。对缺
    2023-04-22
    141人看过
  • 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从1992年开始,由劳动部组织开展了公民境外就业服务的试点工作。目前,经过试点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陆续获准正式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提高境外就业服务质量,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的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并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境外就业服务活动。被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分别向相应的省、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开展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上水平、上等级,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劳动就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1991年国家二级企业考核审查工作的安排意见》(企指字〔1991〕5号),在1990年试点的基础上,我部决定1991年在全国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升级工作,并于5月份对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劳动部负责组织,与地方经委(或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成临时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一次完成,考核结果当场确定。考核标准采用1989年12月底以前行业部门正式颁发(试行)的标准。考核过程中,严禁请客送礼、铺张浪费、讲究排场,凡违反考核、审定纪律的,即取消申报、考核资格。各地要认真抓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升省级先进企业的工作,并做好19
    2023-06-09
    28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推动和规范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广泛开展对失业求职人员的就业训练工作,并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就业训练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以及不属政府劳动部门的其他部门,为提高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并促其就业而开办的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中心)等就业训练实体组织的就业训练活动(不包括技工学校和企业职工的在职培训)。二、民办就业训练要遵守国家的就业和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法律,在劳动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为其提供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并将其纳入劳动就业统筹管
    2023-08-17
    29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开展有关劳动事务工作“一条龙”综合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部门,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体现了劳动工作部分业务的有机结合,方便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受到社会的欢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劳动部门工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现就开展“一条龙”综合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劳动部门(主要是市、县劳动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固定场所和固定时间,组织有关劳动事务工作联合对外办公,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开展这方面工作,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职业介绍机构作基础,尚不具备条件的要因地制宜积极开辟工作场所。二、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介绍:招聘和求职登记,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就业咨询、指导,企业用人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为技术工人交流、企业间劳
    2023-06-09
    67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电政法[1993]391号【发布日期】1993-09-22【生效日期】1993-09-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2日电政法〔1993〕391号)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经征得国家体改委同意,现将《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附件: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一、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目的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生产关系和产权、投贷、
    2023-06-07
    123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切实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十六届五中(共5页)全会对“十一五”期间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指出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知》的出台,是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前,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意义深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将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统一到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将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与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
    2023-06-10
    237人看过
  •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考评工作的通知
    饮食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社会饮食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多数地区对从业人员在注重平时考核选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了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比赛工作,这对提高队伍的技术素质,促进行业的建设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有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借举办厨师培训班和开展烹饪技术比赛之机,滥发技术等级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严重地影响了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给饮食服务业务技术职称改革造成了混乱。为了保证饮食服务业务技术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特通知如下:1.饮食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考核,必须按照商业部颁发的《饮食服务业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分级考核的管理权限,由当地商业、劳动人事厅(局)会同供销社、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成的专业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发证工作。任何以技术比赛、培训
    2023-04-22
    26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人数不断增多,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界定。凡境外人员入境应聘、受雇于国内任何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须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任何单位不得以培训、研修或其他名义聘雇境外人员就业。二、关于就业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为利于管理、方便用人单位、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严格掌握审批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市一级劳动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明确其具体职责,并对被授权单位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三、关于就业地点变更。外国人就业证只在省级辖区内被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并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范围内变更就
    2023-06-10
    495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更好地调节工资分配关系,针对当前工资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内容工资控制线办法,是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具体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调节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协调工资分配关系,缓解分配不公。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对象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公司,下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各地区对地方部门和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
    2023-04-22
    24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严禁在境外就业工作中从事非法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两年,部分省、市劳动部门经批准开展了境外就业试点工作。实践表明,这项工作对于疏通合法的境外就业渠道,防止非法移民,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试点整体情况看,发展是健康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有个别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劳务输出、境外就业之名,从事与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劳动部有关境外就业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中介活动,特别要防止非法移民和将女青年送到境外公开的或变相的色情场所“服务”或“就业”。二、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可靠的信息渠道。在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时,要严格核查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所在国家或地
    2023-06-09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更多>

    #劳动就业
    相关咨询
    •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采用的是股份合作制还是劳动合作(最新) 企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19
      一、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
    • 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
      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 企业股份制试点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7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是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一九八七年以后,各地股份制企业的试点迅速增多。一九八九年我国经济进入治理整顿阶段,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工作的重点转为完善和提高。企业股份制试点是探索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 我国现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 劳动合作与资本联合的关系是怎样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4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
    • 如何与无效的股份合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2、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般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