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丢失发票应负法律责任。这类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即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发票管理义务而造成发票丢失。依照规定对已取得的发票进行保管,是发票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而义务不由义务人随意处分为一法律原则,一旦违反,将承担法律后果。显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当事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自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处罚。二是没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由于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发票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负有过失责任,即负有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过于自信过失(轻信可以避免)。显然,当事人主观上仍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应结合具体事实,当事人过失大小,造成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这一情况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发票被盗,而在保管措施相当严密的情况下,发票被盗是可以避免的。故对发票被盗即丢失,当事人虽无主观故意却负有过失责任,税务机关也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专用发票开具开具规定
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发票管理相对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表现。可见过错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现实中造成发票丢失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丢失发票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和主观上无过错两种。尽管两种情况都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事实,但其所负法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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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付款委托(甲乙签订购销合同,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乙方委托丙方支付货款给甲方是否可以?福建在线咨询 2024-08-26【法律意见】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丙方开票是明显不符合有关税务规定的。 国税发1995192号文明确如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国税发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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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直接分包乙方是否有合法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8a.要考量目标分包项目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分包性,如不具备可分包性,该分包行为一般归于无效。但该分包项目的工程经合格验收的(法定或者高于法定的标准),对分包乙方来讲,支持核算及支付工程款;对分包甲方来讲,要考量分包目的及法律承受。 b.一般来讲,在法律上已不适宜采用这种方式。应当通过法律调整来实现相应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