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8:51:43 72 人看过

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注意区分相关概念,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第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第二,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法院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第三,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

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2日 1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代购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1、无证据证明或当事人双方对行为性质有异议的,推定为购销行为;2、代购(销)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履行合同,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须委托人预付;3、代购(销)人取得货币的,代购(销)人只给付同等数额的货币即可。代购(销)人取得物的,物之所有权以实际交付为转移。代购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办代购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性质。(一)代购代销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二)代购(销)人的报酬及费用问题:1、报酬是指代购(销)人为履行代购代销合同而付出劳务所应获得的利益。2、费用是指代购(销)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必要开支。(三)代购(销)行为是一种特别约定经营行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凡无证据证明或当事人双方对行为性质有异议的,推定为购销行为,并按购销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
    2023-07-28
    113人看过
  •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和措施
    一、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和措施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和措施如下:1.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2.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
    2023-06-02
    79人看过
  • 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一)提起诉讼。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
    2023-04-14
    379人看过
  • 死刑执行的程序及注意问题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
    2023-06-11
    121人看过
  • 侵权责任中适用公平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以公平观念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二)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且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方有过错,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且限于直接财产损害赔偿。(四)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才适用。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概念: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
    2023-02-18
    453人看过
  •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一、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多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
    2023-05-07
    419人看过
  • 执行没收财产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执行没收财产的注意事项有:1、在审判实务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之前是否所负了此债务,如果在没收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债务,法官就应当给予充分考虑,否则债务就不在考虑之列。2、合法的债务,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键环节,看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债务是否有不合法的,比如: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不合法的,应不予偿还。3、被告人所负债务应当在没收财产数额之内予以偿还,若同时有多个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又不足以偿还的,有特殊情况;如依法抵押、担保的,按照民法的理论,有优先权的,可以优先进行偿还,否则应当按比例进行偿还,这更为公正、合理。4、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请求的期限刑法中未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的理论,当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满二年的法院予以支持,否则不予以偿还。一、网贷逾期多久法院不受理逾期多久都会受理,欠了钱,就尽快还钱,否则会被起诉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及时偿还
    2023-02-24
    284人看过
  • 岗位说明书撰写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直接上级如何填写我们很多岗位上面有几个领导同时指挥安排工作,在填写直接上级的时候,相关岗位的人员往往会把指派自己工作的领导统统认为是自己的直接上级。其实每个岗位的直接上级只能只有一个,否则两个领导同时安排工作究竟是先做哪位领导的工作呢?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多头领导,但追究本源看其实是本岗位的职责没有界定清楚、本岗位承担的职能不归属一类,跨度几项职能或者就是本岗位人员能力素质比较高得到领导们的认同。咨询人员一旦发现这种现象就需要立即与相关领导进行职能确认,辨别清楚本岗位所在部门的关键职责,以及本岗位在本部门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分析判断出本岗位应该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而其它职能项只能安排其它岗位完成,倘若在所有部门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完成,我们也不能把此项任务作为本岗位应该完成的工作,只能够作为临时性工作,添加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这一项,一旦有合适的人选或者是其它相关岗位出现,则需要把此项工作
    2023-05-05
    450人看过
  • 仲裁庭成员在仲裁程序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1.由本会和仲裁庭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应按规定的时限送达应被送达的当事人,其中案件受理通知、答辩通知、仲裁庭组成(成立)通知、开庭通知(书面审理通知)是每个案件必备的法律文书。在上述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为仲裁行为的时间或期间(如缴纳仲裁费、答辩、选定仲裁员等行为的期限),必要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不守时限(如不缴纳仲裁费、不在答辩期内答辩、不按时到庭等)的法律后果。2.本会或仲裁庭方面变更仲裁程序,应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提出程序方面的变更要求,应给予是否采纳或变更程序的书面通知(如延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重新选定仲裁员、变更开庭时间、再次开庭),如采纳一方的要求变更程序且变更对另一方或其他当事人有影响的(如变更答辩期、变更开庭时间等),还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或其他当事人。上述程序的变更,在开庭中可由仲裁庭或其秘书当庭告知当事人并应记录在案。3.法律文书应尽可能
    2023-05-31
    309人看过
  • 2024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要说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债权种类与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
    2023-12-01
    147人看过
  • 上市公司财务内控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加强现金预算管理,重点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的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二要严格现金收支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重点监测经营性现金流与到期债务等情况,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三要规范货币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控方案,实施重大资金筹集、使用、款项的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调度,应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2.在采购与付款内控机制上。一要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成立包括采购、生产、质检、仓储等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价小组,侧重对所购商品性能、质检、价格、付款条件及供应商信誉的综合评价。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采购数量和质量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二要建立采购价格形成机制,成立包括企业管理层,采购、生产
    2023-06-12
    60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非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责任的转换,即在诉讼的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④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后,由被告负举证责任。⑤事实上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的转换一般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而不涉及抽象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提出抗辩,双方对需要对自已的主张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由于这种请求和抗辩,使证据的责任当事人之间依次转换,这样情况便属于举证责任的转换。因此举证责任的转换实际上就是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是特指当事人间来回转移的情形。因此举证责任转换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
    2023-04-25
    360人看过
  • 劳动仲裁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执行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即申请执行的机构为法院;2.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法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个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转让执行请求时计算,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报告当前和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存款、债券、股票等有关情况,被
    2023-05-07
    324人看过
  • 仲裁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主要原因和理由在于仲裁程序方面的纰漏或差错。因此,包括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在内的仲裁庭成员在办理案件中,除在实体方面应做到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外,在程序方面更需严格遵守仲裁法、本会仲裁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仲裁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仲裁庭成员的主要工作是法律文书的送达、传递和证据材料的交换、质询。仲裁庭成员对以下几个程序方面的问题应加以注意:一、法律文书的送达1.由本会和仲裁庭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应按规定的时限送达应被送达的当事人,其中案件受理通知、答辩通知、仲裁庭组成(成立)通知、开庭通知(书面审理通知)是每个案件必备的法律文书。在上述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为仲裁行为的时间或期间(如缴纳仲裁费、答辩、选定仲裁员等行为的期限),必要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不守时限(如不缴纳仲裁费、不在答辩期内答辩、不按时到庭等)的法律后果。2.本
    2023-06-07
    395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在执行实践中,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适用,需注意哪些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07
      在执行实践中,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适用,需注意的问题: (1)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 (2)注意区分相关概念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3)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 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适用留置送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5
      由于留置送达缺少受送达人的主动配合,是一种非常慎重的送达方式,所以在适用留置送达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应送达程序。首先,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明不接收法律文书的后果,以及拒收并不影响法院正常完成送达,以便尽量让当事人自愿签收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仍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的代表等见证人到场,适用留置送达。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农
    • 代位权行使应注意什么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3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02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 适用减刑程序应注意哪些事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7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