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01:19 189 人看过

1、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中特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评估人员只能对委托单位对委估房地产项目所实际拥有的权利部分进行抵押价值评估。

3、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因此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进度来评估其价值。

4、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物保险的风险及防范

《办法》第23条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我行也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物必须购买保险。虽然抵押权存续期间,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也在银行保管,但并不能排除投保人中途声明保险单丢失进而办理退保的情况。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我们如不知情,所持有的保险单等于一张废纸。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保险的过程中,应要求抵押人按照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到与我们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在保单中约定:除非经过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同时信贷人员要经常走访借款企业,督促投保人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维护抵押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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