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究违约责任是否需要反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追究违约责任的,没有规定被告一定要反诉。如果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被告人可以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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