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审理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6:51:09 181 人看过

1、原告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2、籍贯现住址3、联系电话4、被告5、法定代表人职务6、住址7、联系电话8、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9、原告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诉讼请求11、事实与理由12、入厂时间,是否签有劳动合同,离职前工资,13、离职前职务,离职时间,离职原因,14、何时提起仲裁,裁决内容15、不服裁决理由16、其他事实

一、不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的起诉状怎么写

不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的起诉状

原告:略

被告:略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不服仲裁字[2011]第58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劳仲裁了2011第58号裁决第二项的内容。以平均月缴费工资5600元作为本人工资的标准。

2、请求撤销劳仲裁字2011第58号裁决第三项的内容。依《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3、请求撤销劳仲裁字2011第58号裁决第四项的内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裁决第二项对本人工资的标准认定不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10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10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560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2、仲裁裁决第四项的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仲裁裁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有效处方在被申请人处实报实销。”该裁决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继续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法律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二、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咋写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x,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xx,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请求人:

年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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