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审批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制定征地方案。
4。经市、县政府批准,逐级上报。征地方案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2)征地实施程序(一)征地公告(一)发证机关:市、县政府。
(2)出让范围:被征地乡(镇)、村。(三)公告内容: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4)公告的后果: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赔偿范围。(1)登记机关:征地通知书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登记期限:土地征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征地条件:
1。土地征用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取得土地。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耕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对被征地单位依法给予补偿是必要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土地征收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其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同时,禁止侵占、挪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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