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改革之设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1:09 359 人看过

[内容提要]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管辖权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管辖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转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弊端重重,应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转移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现行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条设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转移制度。①1、管辖权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一、移送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三、案件的移送必须是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2、管辖权转移审判实践中的主要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执行法律时与有关部门、单位的争议很大,审理和解决确有困难,或者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本地区的党政军界要员,在处理时很可能有失公平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后果;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案件事实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予以配合,或者适用法律政策界限不清,难以认定,审理有困难等。在这两种情况发生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案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主要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所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没必要由自己审理,如案件比较简单,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下级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等。

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在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转移虽然也称移送管辖,但它与移送管辖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管辖权的转移限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补充规定;移送管辖一般限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二、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它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而使它取得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受诉人民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三、当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准许;移送管辖需执行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二、管辖权转移制度现行规定的弊端。

按照现行的管辖权转移制度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转移案件管辖权。但是,对哪些案件可以转移,哪些案件不能转移,法条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案件管辖权转移,做法不一,随意性较强。特别是案件管辖权的下移制度②更是弊端重重:

1、从程序上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不公正地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从人们的一般理性出发,当事人更意并且尽可能地选择较高级别的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自己的案件,人们更相信较高级别人民法院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来源于高级别人民法院自身潜在的影响力,包括业务能力和公正性,虽然这不是绝对的,但人们更愿意相信这是真的。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判,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从而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随着上诉而得以进入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的审理。但是,管辖权的下移制度,使原一审法院变成了二审法院,从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利。当事人的心理上是不愿也是不能接受的,对当事人的诉权也是不公正的。管辖权下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形式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2、有违级别管辖设置的原则和目的。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是认为案情较简单的案件,这也是级别管辖设置的基本原则。但是,案情的简单与否,不经过庭审一般是不好确定的,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一般要经过庭审后才能显现出来。另外,案件的难易程度针对不同的法官来说也是不一样的。对同一案件来说,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官审理起来会觉得容易些,相反,能力弱素质低的法官审理起来会觉得困难些。管辖权想当然地下移,有可能违背级别管辖的设置原则和目的,效果适得其反。

3、容易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进入二审,本来应是自己审理的一审案件,下移后由他人代劳,二审法院能否公正地对待一审裁判往往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4、审判实践中,成了上级人民法院规避更高级别人民法院监督的非法手段。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下级人民法院要受到二审法院的监督。这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主要渠道。上级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其裁判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造成错案,逃避错案追究,往往将本该由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变一审为二审,以此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辖权的下移制度成了上级人民法院规避更高级别人民法院监督的非法手段。

5、变一审为二审的管辖权下移制度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创造成了便利条件,使地方保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的上级人民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或出于其它种种非法目的,对起诉本地单位或个人的民事案件,都尽可能地下移至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控制当事人上诉审理的法院的级别,让当事人走不出本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三、管辖权转移制度改革的设想

现行的管辖权下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弊端重重,应当予以革除。笔者建议取消案件管辖权的下移制度,建立只能上,不能下的案件管辖权转移制度。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提审或者基于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管辖本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禁止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只能上、不能下的管辖权转移制度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符合程序正义的理念,也能从根本上克服现行管辖权转移制度的上述弊端。

引注:

①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第1版,P77。

②管辖权下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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