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改革之设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1:09 359 人看过

[内容提要]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管辖权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管辖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转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弊端重重,应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转移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现行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条设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转移制度。①1、管辖权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一、移送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三、案件的移送必须是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2、管辖权转移审判实践中的主要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执行法律时与有关部门、单位的争议很大,审理和解决确有困难,或者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本地区的党政军界要员,在处理时很可能有失公平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后果;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案件事实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予以配合,或者适用法律政策界限不清,难以认定,审理有困难等。在这两种情况发生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案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主要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所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没必要由自己审理,如案件比较简单,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下级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等。

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在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转移虽然也称移送管辖,但它与移送管辖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管辖权的转移限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补充规定;移送管辖一般限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二、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它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而使它取得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受诉人民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三、当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准许;移送管辖需执行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二、管辖权转移制度现行规定的弊端。

按照现行的管辖权转移制度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转移案件管辖权。但是,对哪些案件可以转移,哪些案件不能转移,法条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案件管辖权转移,做法不一,随意性较强。特别是案件管辖权的下移制度②更是弊端重重:

1、从程序上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不公正地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从人们的一般理性出发,当事人更意并且尽可能地选择较高级别的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自己的案件,人们更相信较高级别人民法院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来源于高级别人民法院自身潜在的影响力,包括业务能力和公正性,虽然这不是绝对的,但人们更愿意相信这是真的。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判,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从而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随着上诉而得以进入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的审理。但是,管辖权的下移制度,使原一审法院变成了二审法院,从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利。当事人的心理上是不愿也是不能接受的,对当事人的诉权也是不公正的。管辖权下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形式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2、有违级别管辖设置的原则和目的。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是认为案情较简单的案件,这也是级别管辖设置的基本原则。但是,案情的简单与否,不经过庭审一般是不好确定的,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一般要经过庭审后才能显现出来。另外,案件的难易程度针对不同的法官来说也是不一样的。对同一案件来说,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官审理起来会觉得容易些,相反,能力弱素质低的法官审理起来会觉得困难些。管辖权想当然地下移,有可能违背级别管辖的设置原则和目的,效果适得其反。

3、容易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进入二审,本来应是自己审理的一审案件,下移后由他人代劳,二审法院能否公正地对待一审裁判往往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4、审判实践中,成了上级人民法院规避更高级别人民法院监督的非法手段。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下级人民法院要受到二审法院的监督。这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主要渠道。上级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其裁判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造成错案,逃避错案追究,往往将本该由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变一审为二审,以此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辖权的下移制度成了上级人民法院规避更高级别人民法院监督的非法手段。

5、变一审为二审的管辖权下移制度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创造成了便利条件,使地方保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的上级人民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或出于其它种种非法目的,对起诉本地单位或个人的民事案件,都尽可能地下移至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控制当事人上诉审理的法院的级别,让当事人走不出本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三、管辖权转移制度改革的设想

现行的管辖权下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弊端重重,应当予以革除。笔者建议取消案件管辖权的下移制度,建立只能上,不能下的案件管辖权转移制度。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提审或者基于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管辖本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禁止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只能上、不能下的管辖权转移制度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符合程序正义的理念,也能从根本上克服现行管辖权转移制度的上述弊端。

引注:

①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第1版,P77。

②管辖权下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两审终审制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及管辖异议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诉讼管辖是一项关于划分人民法院之间职权范围的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关于管辖的确定,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便利诉讼原则,便于审判和执行原则,便于公正审理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又称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行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2023-06-13
    151人看过
  • 管辖权转移制度是怎么规定移送管辖条件的?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一、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
    2023-04-11
    403人看过
  • 多元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设想
    人口老龄化“银色浪潮”在席卷发达国家之后,正迅速向发展中国家袭来。由于它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包括老年人在内生活问题,因而世界各国对老龄化问题十分重视,使得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占有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我国目前虽然还未进入老龄化社会,但人口老龄化速度很快,预计到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0.6%,65岁以上人口也将占总人口的7.5%,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将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到来的,也就是说,在我国经济尚未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的时候,人口老龄化程度却接近了发达国家的比例。人口结构的变化给社会保障事业带来许多新的难题,也会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因此,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尽快地寻求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养老保障筹资方式的选择、养老保障储备
    2022-04-24
    209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管辖制度的修改亮点有哪些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管辖制度的修改亮点有什么(一)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新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修改亮点:这一条在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上作了修改,把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去掉了,增加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和具有重大影响。(二)旧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新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修改亮点:近年来突显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类型广等多方面态势。专利纠纷的案件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可以到基层法院来审理了。修改了滞后的法
    2023-05-04
    273人看过
  •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
    2023-04-25
    340人看过
  • 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浅见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我国当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由于我国过去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重视和加强对程序公正的研究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1996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向着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现代化法治理念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诉讼理论上看,对簿公堂的法庭审判活动,是诉讼形态最完整的体现,它将侦查、起诉的有效性做出结论性的评断并最终决定诉讼的结果。庭审,是整个诉讼过程中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最难把握和操作,问题最多也最难解决,因此,研究这些矛盾和冲突,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主要成果随
    2023-06-11
    319人看过
  •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遗留下一些问题,导致实践中大量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得不到根本的治理。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人权状况和司法改革日益关注的大背景下,我国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律师权益保障、强制措施、证人出庭、刑讯逼供、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等问题将成为此修改的主要方面。关键词律师权益;强制措施;证人出庭;刑讯逼供;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在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议程,但是近期出台的可能性仍不是很大。《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讨论近几年来非常热烈,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说是上修改的一个延续,是再修改。(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的成绩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不容易,也引起了很大反响。那修改解决了中国刑诉法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强制措施改革、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审判方式的改
    2023-06-11
    313人看过
  • 就地域管辖权而言,民事诉讼制度是什么
    就属地管辖权而言,民事诉讼采用何种制度一般属地管辖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贯彻“原告为被告”的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快速认定案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人出庭;这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也有利于执行;同时它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住所不一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但因住院治疗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公民在户籍迁出后迁出住所,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为住所。p>《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法所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其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
    2023-05-07
    313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诉讼旁听制度改革:探索与实践
    公民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参加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可以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优先旁听。法院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并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公民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参加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为旁听者提供旁听听证的机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哪 些 人 可 以 参 加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的 旁 听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旁听,但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参加旁听。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人。此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也可以参
    2023-09-06
    470人看过
  •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特点
    从成文法角度来考察,中国国际私法未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分别以不同的法律为载体。与冲突法规范相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起步早,相应的法律规范更为完备。第一,我国基本上是以行政区划所确定的地域来划分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地域管辖的根据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主,并辅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第二,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采用专章式的立法模式。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未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与第4编第25章分别对管辖权制度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作出专章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章则对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别规定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在构建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民商事管辖权国际统一化的进程。从我国国际私法的总体发展来看,我国对于冲突法层面的国际立法态度较为消极,至今尚未参加或
    2023-06-05
    474人看过
  • 管制刑执行中的困惑与改革设想
    根据管制刑的特点,按照正常的逻辑,管制刑的适用应当有很大的空间,但是我们面对整体刑罚效益欠佳的今天,管制刑无论是从低效的适用还是到流于形式的执行都是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的。根据某省的调查,管制刑的适用率仅仅为2%。如果说管制刑的适用率已经超乎寻常的低,那么管制刑的执行情况就可以说是令人担忧,造成这种执行局面我们认为具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管制刑的执行对受刑人来说并不像其它自由刑一样有固定的场所,都是犯罪人原单位或者原居住地,原来是依靠当地群众的监督,但是随着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经济活动更加频繁,人员流动性增加,原有的社会人群之间的监督纽带松软,人员之间的关系逐渐松弛,此时,原有的社会天然控制力弱化,而新的社会控制力正在形成中,这样就必然导致走群众路线的管制刑执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次,从管制刑的执行内容上看,“执行内容空泛,极容易导致执行流于形式”。再次,对于不遵守管制期间规定的内容的缺乏
    2023-04-22
    239人看过
  • 2023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有两种情形: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第一审案件;确有有必要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要报请其上级法院审批。2、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的规定。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
    2022-12-13
    468人看过
  •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1、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
    2021-11-05
    487人看过
  •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维护农民权益
    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提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快速度,要把政策制定的更加合理,既不能违法,又要维护农民的权益。国土资源部今日透露,近日,胡存智率调研组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调研。胡存智一行先后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小南屯村屯改造项目、向阳镇向阳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项目及成高子镇民强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项目等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调研。胡存智认为,中国土地制度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30多年,目前进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要与顶层设计结合,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他提出,要加快速度,要把政策制定的更加合理,既不能违法,又要维护农民的权益,要充分发挥乡村的治理作用;关于统一登记问题,胡存智表示,要分步走,在技术上衔接
    2023-06-10
    279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两审终审制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 在民事诉讼中,一些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更多>

    #两审终审制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7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
    • 民事陪审员制度改革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1】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有人民陪审员试点好。【3】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4】关键看案件审理是否公平公正。
    • 2019年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制度改革方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5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 管辖权转移制度是怎么规定移送管辖条件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0-30
      管辖权转移制度中对移送管辖条件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接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具备管辖权,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的司法程序来进行管辖权转移。
    • 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建立了什么制度?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