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地产有哪些类型?国有房地产的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6:00:29 399 人看过

1、国有房地产分类

(1)房地产直接管理: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地产,主要是政府接管、国家出租、购买、新建、扩建的房地产。这类住房基本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少部分免租分配给单位。(2)自我管理生产:亦称单位自我管理生产。有的是社会主义工商改造后的国有企业。(3)军品:军品也是国有住房的一部分。指解放军部队拥有的不动产。包括国家划拨的房地产、军费购建的房地产、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地产。第二,国有房地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我国国有房地产在房地产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源泉。国家可以依托国有房地产经济的作用,充分发挥房地产经济的组织功能,使房地产经济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使房地产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在生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三是国有房地产的特点。主体的独特性和统一性

主体的独特性和统一性是国有房地产特征的基础。主体的独特性意味着国有房地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除国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国有房地产的所有者,不得分享国有房地产的所有权。统一是指国有房地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有房地产所有权。国家对房地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策,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即国家授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国有房地产,以实现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目的。房地产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国有房地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任何人擅自占有、使用、处分国有房地产,无论其职务、权力如何,或者以张扬、隐匿的方式,都是违法行为侵犯国有房地产所有权,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当国有房地产被非法占用时,国家有无限的起诉权,没有举证义务。无限追诉权,即无论占用时间、占用金额、占用次数发生变化,现任占用人是否知道,是否存在过错,行使国有房地产所有权的单位都有权向现任占用人追偿。没有举证义务,即当财产所有权发生纠纷时,国家不需要举证,而集体组织和个人需要举证。集体组织和个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推定财产属于国家。社会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由其性质决定,必须用于社会生产,满足广大人民的生活需要。这一特征与集体或私人房地产的区别在于,后者主要用于满足自身需求。

4。对象广泛

国有房地产使用范围没有限制。任何房屋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的客体,而国家排他性和排他性房地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的客体,不能作为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客体。如铁路、航运、广播、军事等设施,只有国家所有,严格控制使用,才能发挥这类专业房屋的特殊功能。第四,国有房地产有三个来源。国有化是指通过接管、征收、没收等强制手段,将他人的房屋接管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没收官僚资本家、战犯和敌伪人员的财产,接管国民党军政机关的财产,没收其他一些财产。这是解放初期住房国有化的情况,也是国家住房所有权来源的重要途径。

2)私人住房改革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是公私合作。它包括公私合营的私人房地产,使房地产归国家所有,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地产一些大业主。第二是国租。绝大多数的私人住房改革都是由国家租房进行的。办法是,私人出租屋的数量达到改革的起点,即出租屋全部由国家经营,在一定时期内向业主支付原租金的20%-40%的固定利息。逐步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新建住房是国家住房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国家党政机关、文教单位和为解决住房问题而建设的公共住房。另外,国有房地产也是国有房地产的源头。国有房地产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房地产的产权界定、建设、分配和使用以及合理经营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产权界定和登记,维护国家权益,制止和打击一切侵蚀国有房地产权益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用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通过折价交易或者各种国有资产参股取得的房地产,均为国有房地产。此外,还包括其他依法属于国有的财产。为了有效落实产权归属,在取得或者变更产权时,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向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规划,做好国有房地产宏观调控管理工作。包括投资建设或购买计划、旧房改扩建计划、房地产综合利用计划、房地产经营计划等,总体要求是: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目标,规模要与财力相适应,分配和使用要贯彻公平、节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原则,开发经营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3)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国有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所有占用国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地归档保管国有房地产的有关文件、规划、图纸和资料;有关资料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在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上,并提供系统的支持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国有房地产的调出、调入、挂失、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通过规定的会计科目反映。第六,国有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房地产所有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之一。在国有房地产管理中,其基本职责是:(1)负责国有房地产的调查、清查、确权,建立完整的国有房地产档案体系。(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国民经济计划,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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