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给予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这里所称的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①劳服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含60%)为城镇待业人员;②劳服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上述所谓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劳服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办劳服企业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一、政府与主办或扶持单位对劳服企业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1)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劳服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3)根据国家规定,适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扩大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服企业提服务;
(5)指导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服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本地区劳服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1)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劳服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基金;
(3)协调劳服企业与部门内有关方面的关系;
(4)开展技术培训,为劳服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5)帮助劳服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6)指导本部门所属劳服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3.主办或扶持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下同)对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1)劳服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集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2)为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3)协调劳服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4)在劳服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组织民主选举企业厂长(经理);
(5)给予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6)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基础上,同劳服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服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二、劳服企业的基本职责
1.在国家扶持政策指导和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辟城镇就业新途径,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2.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3.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积极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扩大生产门路,增加就业岗位。
4.按照国家规定为就业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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