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反不正当竞争的现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9:03:23 54 人看过

我国现行金融业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行以来,对于鼓励和发展公平竞争,制止和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反不正竞争的基本法,适用于各行各业,自然是我国金融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的法律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除个别条款外,对整个金融业都是适用的。

2.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作扩大解释,是指对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禁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相关的规范和条款。对于我国金融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早已有所行动,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

从金融业基本法的角度看,金融业四大基本法和监督管理法均涉及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证券法》倡导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明确禁止;信托业的存在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更是关系信托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从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来看,我国关于金融业的一些条例和办法中对于金融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储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对银行业的不正当揽存行为进行了制止。

一、金融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金融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立法对金融业不正当竞争尚无明确规定,现参照一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暂作如下解释,金融业不正当竞争是指金融机构或者相关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金融业不正当竞争具备不正当竞争的般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其主体是金融市场的经营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参与金融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等。

二是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是危害性。金融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危害到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金融业是经营金融产品的行业,营运风险高,金融业的不正当竞争比一般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危害性更大。金融业不正当竞争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行业性和技术性等特性。

(二)金融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公平竞争应是我国金融业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一些金融机构将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其扩张业务规模和增加市场份额的手段,不同的金融行业其表现形式各异,渗透到了各金融行业的所有业务当中。如:

(1)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信用卡等各种业务中。常见的有:用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馈赠物品、给予回扣等方式拉存款;擅自降低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甚至出现不收取银行服务费的盲目让利现象等等。

(2)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保险同业机构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和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保险机构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表现为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手续费、扩大保障范围和协议性承保等违法违规手段在市场上承揽业务。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为有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借助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促使客户投保,甚至还不惜通过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和提供担保、融资等手段来达到其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

(3)证券业有返佣、年费炒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反不正当竞争论文】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工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既存在于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的许可贸易中,也存在于一般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个方面影响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当事人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必须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总原则,即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注册,不得是为了达到限制竞争、消灭竞争或垄断的目的。因为滥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可以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此,商标法、专利法都是强制许可的规定以防止当事人只注册不使用以达到垄断的目的。(2)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防止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但是市场上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靠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还有一些不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如交易秘密、商业信誉、声誉等等。这些权利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
    2023-06-08
    8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前言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时,我就曾多次接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但由于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颁行,诸多被侵权的企业虽明知自己的权利遭到非法侵害,却苦于缺乏法律依据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者的嚣张势力,只能徒呼奈何。从那时起,我就一直关注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制的进展情况。因为我知道,经济是一国之根本,而构成我国经济基础的正是许许多多的企业,只有切实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只有令其规范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在更为健康和文明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因此,自1998年起,我把自己的业务重点从版权领域逐步调整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领域中来。目前在我经办的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已占到百分之八十左右。随着大量地接触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尤其是通过“瑞典伊萨博格·瑞特公司诉广东中山古镇德宝厂等”、“汇丽地板诉深圳森林王”案和“上海东方网诉
    2023-06-08
    148人看过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哪些商业混同行为
    (一)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的界定1概念.商业混同行为在我国理论界通常地称为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仿冒行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这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为:定义一: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自己商品和他人商品等的混淆;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及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等的误认及误购。[2]此定义仅将混淆发生的范围局限于商品,从而排除了对服务的混淆。定义二::混淆行为,指不正当的经营者主要采用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得公众对假冒商品及被假冒商品造成混淆,从而对假冒商品误认误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者主观上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假冒或仿冒的欺骗性行为,造成被假冒的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损害.[3]此定义要求混同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事实上在一些过失场合也经常发生混同。定义三:商品混同行为是在市
    2023-04-24
    46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06-08
    479人看过
  •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修订完善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发展,获取最大的利润,不可避免地利用限制竞争手段参与市场活动,争夺市场控制权。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使其发挥积极作用。一、国内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世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产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现代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在西方工业发达的国家出现,后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相关法律,我国也于1993年制定并出台了
    2023-06-12
    190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也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某些权利,公开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使主管机关仍至司法机关一时束手无策。近来,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椰风天然芒果汁”饮料的包装、装璜被假冒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案情大体如后: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推出外观设计精美、包装考究、质量上乘的饮料“椰风天然芒果汁”,受到消费者喜爱,迅速占有广大市场,年销量高达数亿人民币。正当企业发展之际,市场上出现了与该产品包装装璜极为近似和相同的名曰“椰风”的天然芒果汁,是由福建晋江市缺塘村的一家名叫“爱思味”的企业生产的,这给海南椰风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国家工商局竞争行为的通知。出人意料的是,在查处过毛中,爱思味公司竟然向主管机关出示了“椰万天然芒果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有关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海南椰风公司早已销售大量产品并做过大量的广告之后因此该外观设计早已丧失了新颖性
    2023-06-08
    490人看过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一定的交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
    2023-06-01
    34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的网络时代
    3Q大战、3B大战,这都是在互联网业界耳熟能详的战役,随着近期法院正式宣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话题又被人所热议。据了解,在近期宣判的官司当中,奇虎360分别需向腾讯赔偿500万元,向百度赔偿45万元。对此,有媒体统计,从2010年至今,奇虎360连续遭遇11场败诉,创下中国互联网公司官司败诉之最。其中包括,在2006年,360因恶意引导用户删除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被法院判处不正当竞争赔偿3万元。2010年,360恶意卸载百度工具栏,被法院判处赔偿百度38.5万元。同年,360安全卫士因强行卸载金山网盾,贬损金山产品声誉造成不正当竞争,被责令赔偿30万元。而在2011年知名的3Q大战中360不正当竞争罪名成立,法院判决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而奇虎360方面也发表声明称商业竞争过程中会产生诉讼,企业有胜诉也会有败诉。近期360确有败诉的案件,也有大量胜诉的案件现将360近期胜诉
    2023-06-05
    8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为了维护经济利益,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对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该信息在其所属领域内难以获得或者少人知道;2、价值性和实用性,该信息具有价值,可以带来经济效益;3、保密性,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我国法律体系中,商业秘密一词最早出现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明确提出了“商业秘密”一词。随后,1992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4条,认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提出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及行
    2023-07-15
    33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对不正当竞争予以界定的国际条约,学术界公认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从1884年正式生效后,经多次修订,现在实施的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我国加入的就是这个文本)。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2款提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该条款列举了特别应予禁止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引人误解行为。我国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重要文件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称为Trips)对巴黎公约第1条至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予以吸收和包容,并对巴黎公约没有规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作了规定。因此,巴黎公约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不正当竞争的约定,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义务。199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编撰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该规定沿袭巴
    2023-06-08
    116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2023-06-07
    249人看过
  •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
    一、新法的结构和创新背景(一)新法的结构新法共分为5章22条。第1章为一般规定”,其中包括保护目的(第1条)、重要概念的定义(第2条)、实体法的规定(第3条/一般条款、第4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第5条/误导广告、第6条/比较广告、第7条/不可期待的烦扰).第2章规定了法律后果”,即排除妨碍和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非法)利润剥夺请求权以及消灭时效(第8-11条).第3章系程序规定”(第12-15条).第4章概括了刑事规定”(第16-19条).第5章为附则”(第20-22条).(二)创新背景如前所述,此次修法的宗旨是使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彻底实现现代化,因为旧法不符合时代要求,从国际层面比较尤为局限于个别领域”。[2]因此,自由化和欧洲化的理念成为修法的首选主题。1.2004年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德国立法者在1909年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有意让其在结构上保持不完整状态。这种
    2023-06-12
    26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我国反不正能刚竞争法界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是?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金融行业反不正当竞争主要任务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30
      会议明确了委员会2017年的主要任务:一是服务监管。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自律规范,助力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建设;二是服务行业。编制出版《互联网金融反不正当竞争案例汇编》,加强宣传和事前教育;三是服务社会。继续探索完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并定期形成专题报告。希望我对金融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据了解,会议还针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如何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4
      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不正当竞争破坏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妨碍了金融法规的正确执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存、贷款利率是法定利率,任何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提高利率。
    • 在我国的民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5
      属于经济法。 民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 我国国家对企业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9
      进一步提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实现执法职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部法律执行的情况如何,直 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树立执法权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