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离职、退休后,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回收股东持有的股权。
二、公司成立后,经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多发生在小型有限公司中,并针对某个特定的对象。
三、国企改制后,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原始公司章程,回购公司股权。
四、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因辞职、除名、开出等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股东实际认缴的原值收购。
五、公司章程约定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
对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文效力的认定:
由于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可作以下处理:
(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约定足可以成立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可以认定是股东通过章程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当一定条件成就时,这个约定即对该股东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修改章程而确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决中,股东投的反对票。《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条款对此股东不发生效力。对于这类股东,虽然章程通过多数决得以通过,但笔者认为,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当及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事项。这一点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分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分红是股东个人利益,其分红权的变动,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实行多数表决制。公司章程是股东们之间的一个合同集合体,在这一合同中,股东投反对票的行为,即表明了该股东不同意这一条款,自然,该条款不应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
(3)《公司章程》中对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的效力。这类股东,在受让股权前,章程这一条款就存在。对这一类的股东,笔者认为,只要该股东不明示同意受该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即不能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有人认为,只要该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即应当推定该股东同意接受章程条款的约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首先,作为股权的处分权,涉及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东整体的利益,以默认或推定形式对股东个人权益进行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股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以默认或推定形式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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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与公司章程冲突怎样办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5(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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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效力如何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5甲乙共同成立公司。后甲在征得乙同意的前提下,将其股权转让给丙,但二人进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甲将股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是有效的,只因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权转让有相关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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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债权的效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3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向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