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延期,必然会带来损失,如工人停工的工资损失、管理费用支出等,这些损失往往都很大。因而,要是没有妥善处理的话,必然会引发诉讼纠纷。那么工期延期带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
工程延期的损失由谁承担
在实践中,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很多的,原因不同,其带来的损失,就有不同的人承担。通常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损失和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延期的,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合理利润等损失,如工人工资、机械停工费、搬迁费等等。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额损失和工人工资有承包人自己承担。
当建筑工程被承包人承包后,就要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按时按进度施工,但要是因为己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损失自担,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承包人的劳动力不足造成;
(2)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平足造成;
(3)承包人的资金缺少造成;
(4)周边群众闹事影响工程进度;
(5)工程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停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
3、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现实生活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如水灾、政府政策等,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在建筑工程中,最好就是不要停工,以便造成工程延期,尤其是大工程,那样损失必然非常大。倘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损失事宜协商不成的,必然会引发诉讼纠纷,这时要是损失大,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争取获得最大的赔偿。
一、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
2、合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有效地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3、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
4、诉讼时效内依法维权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5、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当发包人严重违约时,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我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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