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已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8:39 32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出售条件

第三章税费缴纳

第四章买卖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南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是指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解决住房困难户政策购买的解困房,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政策购买的安居房,按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售,包括已购公房的买卖、交换行为。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二章上市出售条件

第六条职工已购公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上市出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列入近期改造范围已划出红线或居民户口冻结的;

(二)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出售后将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与教学区不能分隔及单独封闭管理的校园内住宅房;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的;

(七)市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八条正处(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相应职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应职级的离退休干部)的已购公房、以其或配偶的工龄购买办子女权证的已购公房,除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外,暂缓上市出售。

第九条已购公房不得分割拆套出售、交换。

第十条卖方售后不再购房的,申请售房时应当提交能满足该家庭成员不低于人均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第二住所证明,或全家迁出本市的证明。

第三章税费缴纳

第十一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出售已购公房,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一)卖方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与卖方夫妇中职级最高者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作为卖方家庭的住房货币量。

1.售房款低于住房货币量的,免缴土地收益。

2.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但低于住房货币量1.5倍(含本数)的部分,若卖方自售房过户登记之日前后各一年内未新购房(含商业用房,下同),或虽新购房但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则按取得现金额的45%缴纳土地收益;若前后各一年内新购房,且购房款超过售房款的,免缴土地收益。

3.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1.5倍以上的部分,不论是否新购房,均按65%缴纳土地收益。

4.卖方家庭有两套(含本数)以上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出售其中一套的,对其余住房也要评估,售房款与评估房价合并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收益,将售房款占合并计算总额的比例按前三项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二)卖方未新购房的,或虽新购房但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按取得现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综合保证金。

(三)买方按房价款的4%缴纳契税;卖方又新购房,且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按购房款与售房款差额的4%缴纳契税。

根据征补分离、先征后补的原则,由市财政分别按房价款、差额款的1%给予补贴。

(四)买卖双方各按房价款的0.5‰缴纳印花税。

(五)买方缴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证费和交易服务费;卖方缴纳准入审批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下达。

(六)如遇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购公房产权交换的,以提供交换的已购公房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售房款,换得的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购房款,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

第四章买卖程序

第十四条已购公房买卖的程序

(一)卖方携带按规定填写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已购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二)市房改办批准后,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等手续。

(三)买方持交易过户凭证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国土管理局地政地籍管理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卖方自售房过户交易之日前后各一年内新购房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凭所购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购房票据,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退还税费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卖方个人原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或所剩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消商品房销售资格。

第十七条市属五县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试行办法,经市房改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第三条广州市市辖区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第六条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
    2023-06-10
    54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第五条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第六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第七条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持
    2023-06-10
    224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的相关规定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2023-04-22
    365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市区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出售,是指已购公有住房的买卖和交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对本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市房产、国土、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
    2023-06-10
    37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房地产交易所、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情况,现对该“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为《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经确定可代发放申请表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年六月九日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
    2023-06-10
    336人看过
  •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航政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的完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航道航政管理,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保护航道、航道用地和航道设施,规范航道建设、养护作业,控制临、跨、过航道的设施,制止侵占、损害航道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政管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航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航道航政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航道航政管理工作。第五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或者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第六条本市航道的技术等级分为五、六、七级和等外级航道,其通航保证尺度以设计
    2023-04-23
    441人看过
  •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已被修正]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需要,鼓励投资本市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购房者、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但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他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住宅商品房。被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海口市城市户口(简称入户)优待。第五条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
    2023-04-22
    56人看过
  • 如何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审批入市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要求入市交易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准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上市出售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原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2、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证询意见表》,并报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批。(此项工作可全权委托中介代理机构代办)。3、从当事人上报资料、表格送达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4、当事人拿到准予入市的批准书后,即可寻找买家进行交易。---摘自搜房网
    2023-06-10
    358人看过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已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供款申请的自然人。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信心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代理委托人履行
    2023-06-10
    285人看过
  •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0]31号)的发布,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消除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就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二、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
    2023-06-10
    165人看过
  •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技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
    2023-04-22
    82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有哪些规定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一、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
    2023-03-28
    13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应如何保障已购公有住房的优先购买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1
      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而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将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搜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
    • 已购公有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买卖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上市出售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6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
    • 已购进入上市出售的程序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2
      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