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主体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10:02:45 217 人看过

若生产者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主体的界定并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不合法的、与工人的商业道德相违背的方式、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串通招投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情形,从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联电实业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法院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从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逐一进行审查,认定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案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

来源: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证明标准应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了排挤该投标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时,如果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连贯一致、合乎逻辑、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仍可认定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

案号:

(2013)东民初字第1413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要件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要件是:

(1)行为人是投标人与招标人,而投标人只能是所有投标人中的特定投标人,招标人与其串通。

(2)相互勾结,即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一气,实施行为。

(3)目的或后果是排除了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串通行为,招标人有意选中某个投标人中标,从而使其他投标人成为陪衬和摆设,使招标投标成为形式。

(摘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孔祥俊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出版)

2.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主要表现

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其主要表现是在确定中标企业是不是以报价合理,能保障质量和工期,人员素质和技术装备好,社会信誉高为标准,而是采用不正当的做法决定取舍。

比如有的预先内定承包企业,并已暗中达成了承包意向,但为了规避国家对有关工程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规定,而以招标为幌子,弄虚作假,掩人耳目。如国家计委、城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者内定承包企业即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精神,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再如有的招标者出于地方或者部门利益,采取保护主义,亲疏有别,与投标者或在事先协议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明招暗定。对外部门、外地区的投标者采取歧视政策或者借故阻碍其参与竞标。还有的投标者采用贿赂手段,买通招标者搞私下交易。招标者徇私舞弊,或向投标者泄露本应向投标者保密的工程概算,即标底;或暗中通报其他情况;或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2日 0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理(1)混淆行为的处理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用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
    2023-04-24
    411人看过
  • 企业要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健康、有序的商品竞争,而商品竞争最主要的保障是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正面规范,它指引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正当的竞争活动如广告法、价格法等;另一类是反面规范,它旨在限制和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市场主体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如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的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的条款,使他们在竞争中免遭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中小企业则规定了禁止共用企业的独占经营、大企业的倾销与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他们进行排挤,使他们面临生存的威胁。保证机会公平,鼓励和保护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一显身手。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
    2023-04-19
    24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机关能否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在这里政府机关是不会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的。但是其却又在第7条明确将政府机关的行为列入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使的该法出现了前后矛盾。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政府机关是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来对待的,但是收效却不大。为此,我认为,将政府机关的行为列入反法的规制对象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第一,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机关的防碍竞争的行为并非是源于竞争的需要,而是体制上的原因,应当依靠体制改革去消除这种现象。事实也证明,希望借助于反法的力量去消除这种现象也是徒劳的。一个华而不实的法律还不如没有为好,因为这比没有更容易使人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而这将会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是一种致命的重创。第二,将政府机关列为反法规制的主体,存在着追究法律责任的
    2023-06-08
    473人看过
  • 房地产不正当竞争惹官司
    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自己印制的楼盘刊物上,以冰点和惨淡来描述紧邻的另一家楼盘,结果引来法律纠纷。昨从滨湖区法院获悉,该房地产公司因对同行楼盘的一句广告语,不仅掏出了8万元赔款及侵权调查等其他费用7122.5元,还被要求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纠纷双方均为在滨湖区一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楼盘的房地产企业。去年2月,原告公司人员在被告楼盘销售中心,取得了该楼盘制作的商业广告刊物,发现该份刊物上使用了某某(指原告开发的楼盘)的冰点与某某(指被告开发的楼盘)的沸点表述的文字作为段落的标题。段落的具体内容中还包括某某纯独立别墅社区(指原告开发的楼盘)最终由于品质较平庸,成交惨淡。而以联排别墅和小独栋别墅为主的某某(指被告开发的楼盘)以较高的性价比赢得了市场追捧的广告语。双方由此引发争议。昨日从审理法官处获悉,原被告双方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楼盘,且别墅类型均为独栋别墅,可以认
    2023-04-24
    358人看过
  • 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包含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混淆行为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
    2023-06-14
    375人看过
  • 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2、地域管辖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行政诉讼级别行政管辖如何确定确定行政诉讼中级别管辖的办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名誉权侵权行为地应如何认定?名誉侵权行为地应当为侵权行为人作出名誉侵权行为
    2023-02-28
    390人看过
  • 不当竞争的主体是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根据国家经济法的具体规定来分析,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大体量竞争经营者,还是要看具体的市场经营者,主要还需要看其竞争范围和竞争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联系是什么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假冒、仿造等方式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妨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商业贿赂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
    2023-07-01
    284人看过
  • 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
    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补充: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经营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
    2023-05-06
    283人看过
  • 模仿竞争者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模仿竞争者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广义与狭义,狭义上主要指违背商业诚信、公平交易规则的行为,而广义不仅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还涵盖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具体而言,这种不正当竞争表现为三个层面:1.违法性;2.民事侵权性;3.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性。二、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特征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体现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扰乱市场秩序等方面。1.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因为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2.它涉及民事侵权,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它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因为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三、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表现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诋毁他人商品和服务;2.使用虚假夸大内容误导消费者;3.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其中,广告比
    2024-02-03
    188人看过
  • 如何查询不正当竞争取证
    不正当竞争取证的方式如下:(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相关情况或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信息;(3)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协议、账簿、文件、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财产;(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企业要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健康、有序的商品竞争,而商品竞争最主要的保障是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正面规范,它指引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正当的竞争活动如广告法、价格法等;另一类是反面规范,它旨在限制和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市场主体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如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
    2023-08-07
    6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 正当与不正当竞争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2023-03-28
    401人看过
  • 使用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案件: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多万元。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如何突破技术围猎引发热议。“脉脉”是一款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其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的社交圈,实现所谓从“一度人脉”到“二度人脉”的社会关系拓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脉脉”的服务。而引起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通过微博登录,“脉脉”会抓取用户的微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在终止了与“脉脉”的合作后,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认为:一、“脉脉”未向用户
    2023-12-22
    141人看过
  • 如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已故的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教授对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十分关注。他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确实已相当完备,但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并不矛盾。如果没有了后者,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有相当长的距离。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要件把一大部分本应受到某种保护的客体漏掉了。仅仅靠我国从境外零碎引进的民法解释学,很难补上这个漏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十分必要。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谁挤占了谁位置的问题,而是后者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范围的认识,其实是误解。简单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足够的条款去补
    2023-04-24
    353人看过
  • 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理(1)混淆行为的处理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用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
    2023-04-24
    411人看过
  • 企业要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健康、有序的商品竞争,而商品竞争最主要的保障是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正面规范,它指引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正当的竞争活动如广告法、价格法等;另一类是反面规范,它旨在限制和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市场主体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如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的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的条款,使他们在竞争中免遭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中小企业则规定了禁止共用企业的独占经营、大企业的倾销与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他们进行排挤,使他们面临生存的威胁。保证机会公平,鼓励和保护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一显身手。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
    2023-04-19
    24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机关能否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在这里政府机关是不会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的。但是其却又在第7条明确将政府机关的行为列入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使的该法出现了前后矛盾。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政府机关是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来对待的,但是收效却不大。为此,我认为,将政府机关的行为列入反法的规制对象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第一,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机关的防碍竞争的行为并非是源于竞争的需要,而是体制上的原因,应当依靠体制改革去消除这种现象。事实也证明,希望借助于反法的力量去消除这种现象也是徒劳的。一个华而不实的法律还不如没有为好,因为这比没有更容易使人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而这将会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是一种致命的重创。第二,将政府机关列为反法规制的主体,存在着追究法律责任的
    2023-06-08
    473人看过
  • 房地产不正当竞争惹官司
    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自己印制的楼盘刊物上,以冰点和惨淡来描述紧邻的另一家楼盘,结果引来法律纠纷。昨从滨湖区法院获悉,该房地产公司因对同行楼盘的一句广告语,不仅掏出了8万元赔款及侵权调查等其他费用7122.5元,还被要求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纠纷双方均为在滨湖区一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楼盘的房地产企业。去年2月,原告公司人员在被告楼盘销售中心,取得了该楼盘制作的商业广告刊物,发现该份刊物上使用了某某(指原告开发的楼盘)的冰点与某某(指被告开发的楼盘)的沸点表述的文字作为段落的标题。段落的具体内容中还包括某某纯独立别墅社区(指原告开发的楼盘)最终由于品质较平庸,成交惨淡。而以联排别墅和小独栋别墅为主的某某(指被告开发的楼盘)以较高的性价比赢得了市场追捧的广告语。双方由此引发争议。昨日从审理法官处获悉,原被告双方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楼盘,且别墅类型均为独栋别墅,可以认
    2023-04-24
    358人看过
  • 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包含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混淆行为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
    2023-06-14
    375人看过
  • 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2、地域管辖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行政诉讼级别行政管辖如何确定确定行政诉讼中级别管辖的办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名誉权侵权行为地应如何认定?名誉侵权行为地应当为侵权行为人作出名誉侵权行为
    2023-02-28
    39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如何跟中学生不正当竞争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7
      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1]在市场中,
    • 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法律具体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9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
    • 我国反不正能刚竞争法界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是?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不正当竞争自由裁量是如何产生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31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