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6:56:28 32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较好,并符合本办法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承担认定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政府机关推荐。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采取集中认定为主和个例即时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认定与逐级申报。省级认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市、县(市)、区级每年进行一次。

特大型企业可直接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六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四)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五)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六)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为企业信用状况的证明,牌匾为标志。企业持有效证书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享受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相关优惠待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三)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四)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应是连续二年以上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规模一般应在中型以上。

第十条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

(五)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七)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四)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五)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一般情况应呈现出负增长。

(六)对初审合格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县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70分以上;市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80分以上;省级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90分以上。

第三章认定与命名

第十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使用统一的软件测评系统,对企业进行评估,也可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通过综合信用评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银行、海关、公安、法院、劳动保障、建设、环保、税务、质监、食药监、安监等同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认定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验收。

省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政府机关组成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关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复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委托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年度复查中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实质性核查。复查合格的,在证书内加盖复查合格印章(或贴防伪贴花)。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无故未参加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该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现机关应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认定。

第十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遗失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原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撤销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命名: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签订违法合同;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六)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一)企业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的;

(二)企业因破产、注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的。

第二十四条对撤销和退出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认定机关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被撤销和退出的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苏工商合[2002]3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2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江苏省预付卡使用管理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为加强江苏省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有关部门将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好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制定配套细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行业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抓好各业务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三是加快平台建设。依托省政务云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应用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实行预付卡管理规范化、服务智能化。四是做好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进行普法宣介,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提升消费者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如何认识商业预付卡的
    2023-07-04
    201人看过
  • 江苏:企业办税有望“全省通办”
    不久的将来,在江苏省内,企业财务人员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选择离自己最近的税务机关就近办税。这是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地税系统十二五规划座谈暨创新工作推进会上获得的消息。今后,江苏省纳税服务将进一步优化,地税部门将着力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多种选择。推行涉税事项的全省通办,比如南京的企业财务人员出差到苏州,也能在当地申报纳税、申领发票等。税收管理技术也将进一步创新。江苏省将把税收管理过程纳入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建立法人数据库、发票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有效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另悉,今年1至7月份全省地方税收共计征缴入库1536亿元,同比增长31.7%。
    2023-06-07
    288人看过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
    2023-02-23
    358人看过
  •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
    2023-04-24
    305人看过
  •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进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公平有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作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
    2023-05-10
    492人看过
  • 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
    2023-06-05
    496人看过
  • 江苏省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登记第三章求职、招聘登记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第三条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四条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二)指导基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三)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失业登记第五条凡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失业
    2023-06-10
    146人看过
  • 江苏省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
    土地,改制,产权,使用权,转让,企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文号:苏政办发〔2006〕100号发布日期:2006-8-21执行日期:2006-8-21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意见: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必须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3-04-23
    147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文号:苏建房[2007]114号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厅房地产业处。二00七年四月三日附件: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2023-06-07
    92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企业详细信息数据、企业警示信息数据
    2023-04-24
    290人看过
  • 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或为弥补国家拨款不足所收取的补偿性费用;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本省范围内的收费,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省、市、县物价部门要配备与任务要适应的管理人员。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五条经营性收费,按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等成本,加所纳税金和合理利润。考虑供需情况,相关行业比价、毗邻地区收费水平和政策要求等制定收费标准。第六条事业性收费,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
    2023-04-24
    202人看过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到期如何申报?
    1、办事项目名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2、办理机构: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3、设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4、办理条件(标准):(1)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状况。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3)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2023-02-17
    194人看过
  • 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结果揭晓,南京市福中集团荣获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福中集团是迄今为止南京市IT行业惟一获得这一荣誉的民营企业。福中集团成立12年来,在集团董事长杨宗义的带领下,本着福泽百姓,中意万家的企业宗旨,坚持注重科技,着眼未来,把握机遇,永不停息的发展观,严格按照信用原则和制度,认真履行企业责任,受到广大消费者和产品上游供应商的好评。1998年—2004年,集团连续7年被评为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5年—2007年连续三年被评为AAA级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5年福中集团还被国家商务部评为A级中国商业信用企业。通过加强和完善信用管理,促进了集团的快速发展,2004年福中电脑进入中国电脑十大影响力品牌,福中电脑3+3服务成为中国电脑行业最佳服务品牌,品牌价值超10亿元。2006年企业实现32.1亿销售额。据江苏省工商局介绍,全国
    2023-06-09
    224人看过
  • 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第四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每2年进行一次。第六条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二)
    2023-06-07
    44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办理条件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2
      1、办事项目名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 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设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 4、办理条件(标准): (1)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
    • 想知道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30
      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江苏省集体企业改制办法的全称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1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
    •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
    • 江苏省企业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怎么写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3
      对于江苏省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