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发生的支出如何会计处理?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1、员工个人享受的企业提供的旅游支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旅游支出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或“营业外支出”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下企业所得税文件供您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如《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规定:
3、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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