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管局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行政不作为需要赔偿,只能根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行政不作为如果有违法的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二、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行政不作为的特点
行政不作为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无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论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既不能放弃履行,也不能推诿、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在履行义务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启动行政程序,并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间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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