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证明是依托于合理的证据的,而且,通过这些证据证明的某些结论是唯一的,在审理和定案的时候不存在可能、疑似的这些字眼,还要求所有的证据链条必须是环环相扣的。判定当事人有罪的应该是所有的证明,至于如何证明,这就考验刑侦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了。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途径及方法
(1)向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就要着手开始收集相关的证据,代理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也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
律师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一定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案情。当事人往往叙述案情时带有偏见,使律师难以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律师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不仅要向当事人讲清如实陈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提供所有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案情,而且还要通过当事人的叙述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证据。
(2)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和配合。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并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人证言,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有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调查的内容通常是查明民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物、经过、结果、争执的焦点,搜集证据和寻找证据来源。但就具体的被调查人来说,则应围绕同当事人谈话,阅卷中出现的存疑和线索进行,同时对不同的案件还要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查。调查时对于问题单一的,可以不制作调查提纲,对于问题多而复杂的,则应拟定调查提纲,以防遗漏。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律师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忌先人为主,诱导被调查人回答自己所需要得到的材料。谈话完毕后,应将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列文字:“以上笔录我已阅读(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陈述的一致。”
律师应向一切了解案情的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向有关单位收集能证明案件情况的文件及有关标准等方面的证据。明确双方争执的关键所在和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根据和理由。
(3)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律师取得证据的重要途径
如果法院未送达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委托的律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原告律师也应当主动与法院联系,及时阅卷了解、复制被告方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并为委托人一方补充必要的新证据,以便于法院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
代理律师查阅的主要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法院调查或鉴定而得来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做到核实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叙述事实方面的主要观点,核实事实要根据各方不同的主张抓住最基本的、足以影响实体裁判的事实进行。要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叙述事实方面的差距,对对方当事人多次叙述的事实,要注意前后是否一致。审查、分析、判断案卷材料中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是阅卷最关键的环节。“以事实为根据”最终要落脚在“以证据证明事实”上。因此,律师在阅卷中对双方所依托的裁判文书运用的证据要通过甄别,注意鉴别真假,找出矛盾证据,并把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分开排列,掌握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做到知己知彼。研究相关法律,即要研究对方引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又要研究此案适用什么法律。认真查阅法院的调查结论和有关材料,看是否存在倾向性或违法情况。
阅卷不仅要全面细致,更应当注意抓住重点,在从头到尾查阅所有的案卷材料以后,对以下问题应着重把握:
一是案件的关键及焦点问题;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
三是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四是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事实。
证据的种类多样,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调查的手段也有多种,总的来说也没有什么捷径,注意不要主观臆断等等。律师在调查证据方面受到法律保护,证据调查的手段主要有向当事人调查、向证人调查、查阅卷宗等等。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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