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2、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3、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我国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公务员回避的有关事项设定不合理
1.公务员回避的种类不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其回避种类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回避主要是亲属回避(血亲回避、夫妻回避、姻亲回避),少数国家还规定了政党回避、同学回避、拟制亲回避[3]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4]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4]其中,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地区回避即避籍任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新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仍还仅是局限于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较西方而言,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回避种类上没有拟至亲回避、同学回避、卸任回避甚至党员回避等回避规定。
2.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不周延。
所谓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不周延,是指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在认知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的先执行规定的情形、范畴太狭窄。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不周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没有规定回避不仅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而且还应适用于担任司法机关或担任其他机关的公职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由此可见,现有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只要求担任县级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而在一些特殊部门(如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他们手握的权利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不实行公务员回避,必然会大大增加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行业中的不正之风。然而,现有的回避制度未曾涉及到。
3.公务员回避的方式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基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4]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涉及到的公务员回避方式大致包括以下三类:第一、自行回避。所谓自行回避,指的是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认为具备回避的条件而自行申请回避任该职或执行该公务。第二、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又叫相对人回避,指的是公务员所执行公务的相对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该公务员具备回避条件的即可申请公务员回避。第三、指令回避。所谓指令回避,又叫命令回避,指的是公务员确实具备回避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务员和相对人都未提出申请,相关上级领导可以直接指令该公务员回避任该职或者执行该公务[5]。
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之中,相对人若要申请公务员回避,需要负积极举证责任,应列举出与公务员有利害关系的事实。但由于国家公务员人际关系错综复杂,透明度不高,当事人尽管怀疑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可能偏袒一方,却未必能说出具体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现有的回避方式尚不能完全适应复杂的政治生活。
(二)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公务员需进行何种回避,但是对于本应当进行回避却未履行回避的公务员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公务员法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明知具备回避的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进行自行回避,或者不履行相对人的申请回避和上级机关领导的指令回避的,公务员法并为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仅有部门内部的行政处分而已,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没有刚性约束机制进行控制和制裁的法律,期待着它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未免太一厢情愿。没有能够起到威慑作用的硬性规定和惩罚措施作为后盾,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要想避免在某种程度上还明目张胆地进行着的近亲繁殖现象,要想打击在某种程度上还肆无忌惮地进行着的徇私舞弊活动,要想解决公共行政由于公务员队伍中的拉帮结派、裙带关系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只能是隔靴搔痒,莫衷一是。
总之,国家公务员法忽视了对执行回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规定,这就使得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贯彻落实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性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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