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情况来看,无论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如果是原始取得的话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探讨登记对抗和登记设立根本没有意义。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买卖、继承、赠与宅基地上面的住宅而获得,或者因为继承住宅而取得,那么这个也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讨论登记设立和登记对抗也同样没有意义。如果是因为买卖、赠与住宅而一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话,那一定是登记设立。
一、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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