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人才的稳定是企业生存的根基。适当的流动是企业活力的源泉。要稳定,还是流动,是企业面对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两难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对于员工以及对于企业留住人才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HR应当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本期蓝白沙龙请来了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金祥副教授和上海某知名金融机构的资深HR陈小萍女士,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企业留住人才问题展开讨论。
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有何规定
主持人(蓝白劳动网陆胤律师):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被称为“长期”合同,与目前常见的一年一签固定期劳动合同相对应。那么《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怎样的规定呢?
刘先生:《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女士: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必须签订此种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灵活操作的空间。如对于一些核心员工,随时达成一致就可签订此种合同。而对于工作满10年,企业愿意继续留用,但又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企业想用,另一方面不通过订立此种劳动合同就违法,这在客观上影响到了这些老职工的继续就业能力。
无固定期限合同真的是“铁合同”吗
主持人:现在很多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铁合同”,一旦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此种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呢?与劳动者签订此种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又有何利弊?
刘先生:这是一种误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它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不同的解除条件,后者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利弊,有利面是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使得企业的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弊处在于此种劳动合同过于刚性。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此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由此企业解雇员工的权力、用人的灵活性将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企业一般不愿签订此种合同。
陈女士:可以说,签订此种劳动合同增加了员工就业的稳定感,带来员工心理上“企业兴我兴,企业辱我辱”的积极效应。但“员工就此进入‘保险箱’”的认识是有误的,如同刘先生所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对于企业的利弊,有利面在于能稳定企业的员工队伍,人才的非频繁流动也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成本。弊处则在于员工的流动减少,相应地企业活力也将降低,对企业的长足发展不利。同时,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束力的角度看,由于立法上存在对于劳动者保护的倾斜性,劳动者有“辞职权”这个尚方宝剑,对劳动者并没有约束力;但对企业来说,则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这对企业长远的人力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者倾向性保护
主持人:正如陈女士所言,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有立法存在对于劳动者保护的倾斜性。从当前劳动合同立法的趋势看,似乎依然存在这种倾向,请问这种倾向体现在哪里?对此两位嘉宾有何看法?
刘先生:例如按《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个人认为这种倾向性可能会导致新的“劳资”失衡,其结果对企业和员工不一定带来立法者预想的有利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数量依赖于市场需求,以法律手段硬性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这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定难以消化这么多劳动者。这不仅未能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效果,还可能会引发劳资关系的对抗和恶化。因此对于这种市场行为,法律不宜干预。
陈女士:《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多处体现。我个人认为劳动法立法过多地扩大劳动者的权利会使企业在用人时产生一定的约束,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竞争力。对员工而言也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整体队伍的形成。因此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寻找企业与员工之间权益的平衡点,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运用过程中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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