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商品房进行一套房一标价,不执行商品房一价清政策,向业主重复收费8月3日,西安市物价局通报了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将对其处以305000元罚款,并要求其限期退还多收价款。
近期,西安市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在西安某媒体A7版的半版销售广告中标示:本周5套特价房源(所有优惠基础上额外再享受98折优惠)。经调查,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广告中所称的特价房源为该公司开发的新兴骏景园2期项目楼盘,该项目楼盘自2008年起开始对外销售至今。通过检查,西安市物价局认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兴骏景园2期项目楼盘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即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依法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签,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所销售商品房进行一套房一标价;二是该公司刊登的销售广告中明显标示有原总价×××、优惠后总价×××、优惠金额×××等内容。而其所标示特价房源为新建商品房,刊载广告时并未售出,其广告标示的原总价全部没有实际交易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是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清规定。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包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属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建设费用等一价清政策规定,而是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了天然气安装材料费1518元/户、有线电视初装费500元/户。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以上价格违法行为事实,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目前市物价局已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并处以305000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限期退还多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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