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适用原则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04:00:13 455 人看过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民法之所以要将诚实守信这一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另一方面,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竞争规则是:既鼓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但同时又不允许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竞争。劳动合同解除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仍应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诚实信用是一项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笔者认为,在竞业禁止的法律适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均衡竞业人的个人利益与第三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使他们竞争机遇平等、获取利益平等、风险责任平等。由此维持一定的经济秩序。

从竞业禁止分类可以看出,竞业主体、竞业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人以及竞业后果承担方式因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及竞业的案件中应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法律予以处理。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经济发展同样如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以发展的眼光来处理竞业问题,只要有利社会、科学的进步就不能简单判定违反竞业禁止的人予以赔偿,但这种利用原企业专有技术发展起来更有科技含量的技术从事竞业活动必须以给付对价为基础。

一、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特点是什么

(一)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

(三)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

(四)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五)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二、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违约金相关文章
  • 如何适用禁止反言原则
    1、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2、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已明确放弃的诉求,法院未予审理,后又以已经放弃的诉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该点理由不予处理。禁止反言原则的法律规定禁止反言原则法律规定如下: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也无需再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
    2023-07-24
    487人看过
  • 竞业禁止的九个常见问题是什么
    竞业禁止的九个常见问题第一个问题:雇主能否与任何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劳动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业务。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业主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这将竞业禁止的主体限制在那些知道雇主商业秘密的人身上。这主要是因为竞业禁止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要求员工应用竞业禁止制度,无论他们是否掌握商业秘密,这与该制度的原始目的相反因此,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只有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才能成为相应的竞业禁止主体。用人单位应承担证明员工已掌握本单
    2023-05-07
    317人看过
  • 外资并购过程中的竞业禁止问题
    为符合本文目的,本文论述仅限定以下特定情形:外资投资主体也即收购方对现存国内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并达到外资完全控股的法律状态,被收购国内企业的原股东也即出让方,包括国有法人股东(从事行业没有交叉或重合)和自然人股东(也是聘任总经理,以下称自然人股东),在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下,收购股权协议同时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约定了三年以上的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收购完成后,外资投资主体及被收购主体依然合法存在,但是被投资主体股东和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原自然人股东的聘任总经理职务及全部劳动关系也于收购股权协议生效同时解除。协议约定争议适用依据为:中国任何政府机构的宪法、法令、法律、政令、以及政府分支机构、机关、厅、委员会、局或机构的法规和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本文论述的焦点在于:在自然人股东具有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的情形下,收购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事实上对作为员工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选
    2023-06-09
    289人看过
  •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一切重要事实如实告知对方,不得虚伪、欺骗、隐瞒。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仅要遵循这一原则,而且要要求当事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和履行过程中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现代立法进行了修改,即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了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保险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应当是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当事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有着较为全面的要求,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联方的诚信要求还不够。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着许多诚信问题,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根据一般理论,最
    2023-05-02
    177人看过
  • 职业禁止适用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职业范围的确定《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只规定了职业禁止的司法裁量权,但对禁止的职业范围却缺乏明确的标准,职业、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禁止的是大中小细哪一类别?这一点必须明确。在确定可宣告禁止的职业的范围时,不可以把禁止的职业定的太宽泛,否则会导致有前科者无法再就业,没有生活来源而再次犯罪。因此,对此条规定应贯彻谦抑原则、遵循比例原则。(二)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我国一些有关职业资格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前科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职业都有禁止性规定,对于刑法中规定的保安处分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措施,在各自执行中也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责任追究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并不能穷尽犯罪行为人的全部法律责任,还需依赖于行政处
    2023-04-22
    493人看过
  • 竞业禁止都有哪些常见问题?
    竞业禁止中有下列常见的问题: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以外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期限超过二年;用人单位未存在应当保密的事项;其他。隐名股东竞业禁止的标准有哪些?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广义的竞业禁止的
    2023-07-29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违约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违约金
    词条

    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是一种违约的惩罚,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更多>

    #违约金
    相关咨询
    • 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一个用人单位而言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一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止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 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原则是保证公司的竞业禁止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5
      竞业禁止原则是保证公司董事、经理能忠实地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公司法中予以确立。竞业禁止是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的人,不得另外从事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营业。公司董事、经理在竞业禁止中是当事人,其行为要受到规范,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里表明,如果从
    • 有哪些竞业禁止的具体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0
      1、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其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等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禁止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1
      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如下: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 竞业禁止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7
      一、签订竞业限制的时间选择1、常见问题:在员工离职时提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协商不成;离职后订立竞业限制等。2、正确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3、时间选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一并约定。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事项1、常见问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或者在错误时间支付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