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14:39 415 人看过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节选)

<楚政办[2012]13号

为规范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县、市、区政府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本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将前期工作流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每年12月,各县、市、区房地产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规划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政府审议后,报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地产部门)

各县、市、区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房地产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拆迁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等进行评估,等,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物价、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公布。(责任单位:房地产部)

2。征集决策阶段流程(3)制定征集计划。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安置点建议,报各县、市、区政府供审议。(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4)政府示范、咨询、公告。

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收到补偿方案后2日内,组织同级价格、建设、土地、行政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政府批准的规划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三十日。各县、市、区政府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民意修改情况。(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在方案咨询期间,可完成以下工作:

1。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出工作组成立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分工负责、零碎负责的方式,会同征收工作组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和告知。补偿安置的依据应当通过告知征收方案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工作组可以对房屋进行登记和计量。同时,工作组工作人员要继续向被征收人讲解补偿政策,征求其补偿安置意愿,并认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各工作组)

4。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讨论,通过核算,明确每户征收补偿的明细账。工作组将收集整理被征收人在论坛上提出的问题,由房地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答复。在此基础上,发出咨询表,就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地产部门)。调查、认证和处理。各县、市、区房地产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监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无权属证明建筑物的调查、鉴定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房地产、土地、规划、城管执法、监察等部门)

(五)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后,由于旧城改造的需要,多数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建设部有关听证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县、市、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7)资金保障。

在县、市、区政府下发征收决定书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8)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决定是否征收。涉及200户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9)征收公告。

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征收公告除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外,还应当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并明确暂停期限。(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7: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征收相关文章
  • 江西省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一、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人人心。要通过举办宣贯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依法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二、要严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
    2023-04-12
    450人看过
  •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第五条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
    2023-05-01
    273人看过
  • 划拨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目前我国采取房地一体主义,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包括土地使用权加上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是划拨的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归划拨单位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在征收的过程中是不予补偿的。补偿的项目仅仅是包含你房屋的价值,房屋的价值是需要评估机构依据工程造价,同时根据房屋使用的年限,折算出房屋的剩余价值,往往这一部分的补偿少之又少,而第一项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比重,这也就意味着划拨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整体高不了。多说一句,同样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原则上不允许买卖的,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想要出卖其房屋,则需要向国土部门
    2023-04-26
    345人看过
  • 滁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2、货币补偿。一、附马鞍山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通常以下2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一般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助和奖励、房屋装修补偿和家电设备移机补偿;2、拆迁货币补偿方式,通常包括以下3种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等费用。二、眉山市拆迁补偿标准眉山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三、现在城中村改造怎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
    2023-02-23
    212人看过
  •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四、补偿与
    2023-04-04
    273人看过
  • 安徽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2023-03-04
    30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房屋征收
    相关咨询
    •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08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 吉林省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6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房屋征收业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实施单位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如何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5-08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怎样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4-1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怎么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08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