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42:16 164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5]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当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问题突出,生产加工劣质食品的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少,尤其是分布在农村地区的小作坊问题更加突出,这将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影响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杭州城市形象。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落实监管责任,推进我市食品工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各级监管责任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由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总体协调,各级政府(含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各级监管部门按职责承担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生产安全责任书,把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列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1-2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建档和动态管理及日常巡查工作,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或通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定期向卫生、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吊销不符合基本准入要求的企业营业执照;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定期向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取缔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定期向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三、实行分片监管制度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实行定责、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监管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由专人负责对包干企业的法人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卫生条件、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的使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出厂检验、企业承诺等实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要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对季节性生产的开关企业、新办企业和关闭及变更的企业,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将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确保监管不留死角。

四、加强企业质量基础工作

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推进HACCP、ISO9000、14000等体系认证,提升管理水平,积极争创名牌;要鼓励小型个私企业走联合经营,集中生产的道路,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为配套企业。要进行政策扶持,支持企业进行工艺改进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食品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建立质量安全预警机制

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抽检,并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有可能引起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向有关地方政府发出食品质量安全警告、警示或通报。被警告、警示或被通报的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行业整治,经整治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

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各区、县(市)政府必须迅速行动,成立查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涉嫌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需检验的,立即抽样送检;对确认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事件的处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如突发事件属行业性质量问题,应立即制订整治方案,迅速开展行业整治。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凡有举报不查处,发现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企业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重大食品质量案件应当报告不报告等造成严重食品质量事故,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或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八、严格案件移送制度

对发现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等情况的企业,构成犯罪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各区、县(市)要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实行统一的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广辟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增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凡生产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要集中力量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检验机构建设的投入,努力改善环境设施,增添检测设备,完善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食品检测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充实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切实改善执法装备,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检方面所需经费。

市质监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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