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克勤实习生赵易雯通讯员李鸿光
晨报讯由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女白领汪小姐利用一份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胜。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双倍工资5.6万余元,并补缴社保费2.9万余元(其中汪小姐个人承担6710元)。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在沪设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及未缴的社保费。同年11月,汪小姐获得劳动仲裁胜诉,胜诉的关键是汪小姐提供了一份自己于2009年7月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证据。
汪:老总,我是YOYO,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可以给我开个离职证明?
老总:给你开证明,就得帮你签合同。
汪:我现在已经走了,而且就算签合同也还是要离职证明,否则还是等于在公司工作。那么……就算签合同的话,那是不是按照原来的日期写?
老总:对呀,合同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汪:那我去年9月1日来的,然后写工作到7月9日,合同写到7月9日?
老总:可以呀。
汪: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体现,就写6100元吗?
老总:对呀,就写去年什么时候到今年什么时候在这儿工作,然后工资是多少,签一个字就行了。
不过,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却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称,汪小姐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唯一被仲裁委采纳的录音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公司认为,录音谈话的背景是汪小姐请求公司帮忙出具一份劳动合同,公司出于好心同意了该请求,并在双方确认该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的时候,被汪小姐私下进行录音。
法院认为,录音证明汪小姐要求公司开离职证明,而领导表示开证明必须签合同,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汪小姐利用了公司领导的善良,诱使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汪小姐在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取得证据情况下,无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为此,汪小姐又提供了公司的定购单、报价单等证据加以佐证,而在这些证据中,联系人栏中出现了YOYO的签名。虽然公司表示这些单据与汪小姐无关,但此解释未能通过证据予以佐证。综合上述两组证据,可以基本排除汪小姐有故意诱使可能,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汪小姐所做的录音即是在本站李居鹏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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