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吗?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是上下关系,即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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