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收养秘密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0:41:47 184 人看过

一、保守收养秘密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

收养行为属于公民隐私的一部分,因此在我国保守收养秘密的要求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二、收养关系的效力如何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三、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依收养人、送养人的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5: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抚养义务相关文章
  • 签订保密协议后员工保守了秘密要付保密费吗
    一、案例某技术公司在我国能源发电行业内首屈一指,掌握着世界领先的能源发电技术。王某是某技术公司工程部的一名工程师,入职不久便有机会参与新项目的研发,并负责研发数据的收集和汇总。研发数据是公司花费巨额的人力、物力才能够取得的重要资料,对项目的进程、技术的发展,以及同行业间的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王某的工作责任重大。为此,公司提出要与王某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列举了王某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对王某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要求,以及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及补偿等内容。王某仔细阅读了协议条款的内容后,对协议内容提出了疑问: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同为公司对员工的特殊要求,如果按照公司的要求,保守了商业秘密,公司是不是应该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样支付保密费呢?二、提示(一)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效益性、实用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2023-03-19
    363人看过
  •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司法观念
    1、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当加强,但不能实行刑事优先苏惠渔教授认为,对商业秘密加强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还是从刑法本身的性质而言,都应当切忌搞刑事优先。他认为,侵权未必就构成犯罪,是否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应当慎重考虑。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条界限,这条界限的划定与国情及刑法功能有关。他指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是滥用刑法、任意入罪,有悖于刑法的保障机能。游伟教授认为,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当坚持先民后刑的司法理念,应当始终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摒弃刑法第一性的错误观念与做法。他指出,当前有些地方利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介入经济纠纷,搞地方保护主义,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搞刑事打击,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他认为,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刑事优先屡禁不止,一方面是传统的泛刑主义思想作崇,动辄进行刑法打击,视刑法
    2023-08-12
    8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如下:1、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2、有效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3、完善商业秘密诉讼程序;4、法律规定保护外国商业秘密;5、完善保护商业秘密、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6、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应符合国际标准;7、在网络环境下,增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
    2023-07-04
    17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国际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还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到了19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我国1991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将其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列在一起,在其在审理过程中所要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Trips协议中所述的“未经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们讲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的一部分。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凡是未披露的信息如果具有三个条件,就应当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即:第一,它不是一般人可
    2023-06-08
    335人看过
  • 辩护人有义务替委托人保守秘密吗
    一般而言,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一、支持律师费的法律依据支持律师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具体规定如下:1、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侮辱罪和骂人有什么区别针对侮辱罪和骂人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侮辱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且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途径通过动作、言语、文字、图画、暴力手法对他人的价值和名誉予以诋毁。如果只是行为人双方基于生活矛盾
    2023-04-04
    232人看过
  • 商业秘密重要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重要吗?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分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二、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想打败竞争对手,企业要防患于未然,制定周密的保护方案和措施:1、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2、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3、建立公司保密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人《员工手册》,在员工进人公司时就向其灌输保密观念,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
    2023-03-03
    337人看过
  • 承揽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因此承揽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承揽人为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常常需要定作人提供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等,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通常在市场是难以购买到的,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这种工作成果对定作人来说往往具有特殊的作用,或具有商业价值,是即将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或具有科研价值,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等等。这些工作成果,既可能涉及到有关商业利益、商业秘密等;也可能会涉及到工业产权的内容,对此,为了维护其自身权益,定作人常常会要求承揽人保守秘密,而承揽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一、运输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
    2023-03-05
    188人看过
  •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萬咒之王「六字大明咒」唵(OM)︰是五方智慧。嘛呢(MANI)︰是珠寶。啤咩(PEME)︰是蓮花。吽(HUNG)︰是保護。奕天堂集合一切管理及周易技术力量,为你带来好运!!!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侵占罪。这种诠释或许近乎荒唐,因此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三、个人秘密刑法保护的完善>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关于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还很不完善。笔者拟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的设想。>首先,从程序的角度,宜将侵犯个人秘密的犯罪规定为亲告罪。>国外刑法理论认为,之所以应将本罪规定为亲告罪,是因为担心被追诉,就会将收信人和发信人的秘密公开,反而对被害人不利。告诉权人是被害人,但谁具有告诉权,则有,(1)发信人和收信人通常都具有告诉权的见解(通说),(2)一般来说,发信人具有告诉权,但是在信件送达之后,收信人也具有告诉权的判例见解,(3)一般来说,发信人具有告诉权,但在信件被发出之后,收信人也具有告诉权的
    2023-06-12
    113人看过
  •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甲方:乙方: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
    2023-04-23
    422人看过
  • 浅议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曲延兴律师
    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主题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与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容易丧失商机和市场,直接导致企业走向困境。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立法规范过于原则性而操作性不强,司法救济途径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研究,确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本文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完善传统立法谈谈个人的初浅看法。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
    2023-06-09
    28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5)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2023-06-08
    209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包括什么
    商业秘密中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公司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一)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2)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4)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二)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1、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3、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4、经营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
    2023-02-16
    336人看过
  • 涉密人员的什么受法律保护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1、核心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绝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2、重要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机密级的涉密信息的人员;3、一般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秘密级的涉密信息的人员。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1、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的权利。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如提供保密室、保险柜、运送涉密载体的交通工具),提供处理涉密信息所需的保密技术装备等。2、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权利。涉密人员有要求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学习等受教育的权利。其所在机关单位应当提供机会,满足其合理要求,提供必备的条件。3、行使保密
    2023-08-04
    332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养义务不能放弃。能放弃的通常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父母所承担的教育、抚养子女的责任,不可以放弃。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的,会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多>

    #抚养义务
    相关咨询
    •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能否泄露?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吗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29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受害人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
    • 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要交保密费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并不一定是要支付保密费的。
    • 因保密而保守你的秘密,公司需要支付保密费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8
      员工按照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保密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离职后,按照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劳动者不遵守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 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条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4
      对于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