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确需对该文物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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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函(原件一份)(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申请人自备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
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原件一份)?
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原件一份)
建设部门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3
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复印件一份)?
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复印件一份)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4
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自备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
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复印件一份)?
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复印件一份)
政府部门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44531-->
-->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1、申请函。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4、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5、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上述申报材料。3份,复印件。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守国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44531-->
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1、申请函。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4、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5、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上述申报材料。3份,复印件。
不合格:补正材料或退件合格:转入决定环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莫才军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1998-->
4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1)申请函(原件一份)(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原件一份);(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复印件一份);(4)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5)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复印件一份)。
不合格:退回上一环节重审合格:予以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团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44531-->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申请人不予批准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1、黔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黔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n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n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n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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