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一、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买受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行使拒绝标的物的权利:
1、出卖人未按时交付标的物的;
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民法中所说的买卖合同有哪些规定
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如下: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5、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7、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延伸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有瑕疵应该怎么办
商品房交付使用有瑕疵处理:商品房的交付和使用存在缺陷,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和整改。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误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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