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资产损失该如何申报税前列支。”2月26日,永州市某工业企业会计向笔者咨询。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了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以下6个方面: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对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应在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发生的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应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损失,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下列股权和债权损失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比如,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都不可以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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