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0:01:19 115 人看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三条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

行政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能动性的体现,它是按照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规范、有针对性的采取细节上面的行政规则制定。一般是遵循符合立法规则、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考虑相关因素和法律因素的干扰等原则进行基准的制定。

国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是什么

生活中如果你犯了法,那么自然会有相应的执法机关会对你的犯罪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严重的危害带别人财产性命安全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这些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不可越级办事。下面我们就以国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来具体的了解一下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第六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第八条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二)整理、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三)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

第九条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对国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的一定的解读,裁量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处罚对象能够做出什么处罚的一种权限。也就是你在什么样的位置上你的权力就是什么,不能够给出超出你职权范围的处罚。这体现的是法律的有秩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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