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1 15:10:12 203 人看过

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俗称为“一房两卖”。

“一房两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第二,在建取得商品房预售批准证书的,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售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质与现房办理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占有使用的买受人不能对抗办理登记的买受人。

当然,如果办理预售登记或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一、其他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的利益保护。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一房两卖的的预防与补救措施。

第一,预防。

一房两卖的情况在生活实践中其实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其方法很简单。首先,对于在建的预售房屋可以通过国土和房屋主管部门查询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其次,对于商品房买卖必须要到国土和房屋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对于现房,首先,要查询开发商大产权是否办理?其次,要查询购买的房屋有没有出售登记的情况。

第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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