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管理措施增加职工工伤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56:31 262 人看过

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下称《规定》)6月2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工伤支付待遇范围、用人单位应负的责任,并对此前已被认定为工伤但没有给付待遇的职工,按新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今后职工因工伤亡,受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将能享受更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受伤去急诊单位先垫钱该《规定》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抢救,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认定为工伤的,待治愈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经鉴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内持票据等有关材料到南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保险待遇款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发给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工伤致残后可领生活费工伤职工致残后,经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达到等级一次性给补助因工致残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简称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其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外,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死亡后亲属获补偿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领取费用为: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住院治工伤单位给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

附件:10种情形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该《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有关费用:(一)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二)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三)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四)拒绝治疗的;(五)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六)工伤致残职工安装辅助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国内普及型)标准的费用;(七)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八)违反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九)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院发生的费用;(十)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立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费用筹措机制,明确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根据这一决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需就医时,尽管可以在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节余中支付,但是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因而工伤职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账户余额数量有限,这样就很难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时的基本医疗需求。为此,本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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