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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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9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达到护理等级、且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2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6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2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72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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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2.生活护理费:以济南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850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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