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招标有关手续的报批。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含工程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或进行资格预审)。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7、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协助委托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9、草拟工程合同。
在招标实践中,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以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完成了代理任务。理由是根据民法典,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即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采购合同的生效比较特殊,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表示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合同生效。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在符合其投标的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时合同生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效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定金要求条款等。在合同成立和生效期间,如果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发生变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帮助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因此,从广义上讲,招标代理的服务范围应该是从接受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至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中“协助”的具体内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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