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反诉与反驳极其普遍,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被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民事诉讼在反诉与反驳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哪些属于反诉,哪些属于反驳,争议很大,包括审判实践中曾经出现办案人员将反诉与反驳混为一谈,有将被告的反诉请求作为反驳的观点纳入本诉审理,有的则将被告的反驳当成反诉,告知被告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不予审理,直接剥夺了被告的权利,导致民事纠纷裁决错误的出现。本文拟就反诉与反驳的区别与联系作一些粗浅探讨,希望能够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一、概念
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藉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机制,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在相关联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诉的本质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对本诉请求有对抗性,其目的为了抵销、吞并或推翻本诉的主张,甚至可能获得原告的给付;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它们的诉讼请求存在着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
反驳一般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各种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否认或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并使原告败诉的一种诉讼手段。反驳包括程序上的反驳和实体上的反驳。从程序上反驳是指被告以程序法的规定为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用事实证明原告不具备诉权。从实体上反驳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定反驳原告的请求,证明原告的请求无根据,以使其败诉,所以也可称之为答辩,或举事实证明原告的权利不存在,如债已经清偿,或否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如原告请求给付治伤医疗费,被告以事实证明自己没有打伤被告。
二、特征
(一)反诉的特征
1、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和本诉均为分别独立的两个诉,反诉不因本诉撤回而终结;但反诉的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也就无所谓反诉了。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首先是承认原告提起的本诉存在,其次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请求,以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反驳的特征
反驳是被告提出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的主张,目的是证明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存在或有瑕疵。其特征是完全否定或部分否定本诉存在。
三、联系
首先,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只提出反驳,也可以既反驳又反诉。一般情况下,凡被告提出反诉的,同时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着反驳,他不仅希望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而且更希望法院判决自己胜诉。当然,被告也可以只提出反诉,在不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次,有时反驳与反诉的理由是相同的,对这种理由相同的主张,判断其是反驳还是反诉,要看被告提出的方式,即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因而无须履行的,是反驳;但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承担因其过错所导致的合同无效责任,该请求则是反诉。
四、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第六、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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