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十年不协助办理过户买房人诉至法院获支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27:59 498 人看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卖出十年后欲反悔的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氏五兄妹张伟(男,69岁)、张莉(女,62岁)、张峰(男,47岁)、张强(男,51岁)、张义(男,47岁)继承父母遗产房屋一套,为便于分割,五兄妹经商量决定将继承房屋卖出。1998年1月15日,张氏五兄妹与胡芳签订《卖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氏五兄妹将坐落于南昌市嫁妆街2栋*房一室一厅房屋一套出售给胡芳,出售价45000元;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买方承担此房屋内的押金300元;如一方违约,按经济罚款10000元。该协议由徐娟作为证明人。签约后,胡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5000元及房屋押金300元,张氏五史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胡芳便使用、居住该房屋至今。后因房屋过户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法庭上胡芳诉称:1998年1月15日,我与张氏五兄妹签订《卖房协议书》,约定由张氏五兄妹出售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户(原2栋*房)一室一厅房屋给我,建筑面积40.99平方米,购房款45000元,并由我支付押金300元。协议签订后,我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押金,卖方也交付了房屋钥匙。后我多次向张氏五兄妹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遭到张氏五兄妹的拒绝,现我已实际居住长达十年多,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998年1月15日《卖房协议书》有效,我享有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604户(原2栋615室)房屋所有权,判令张氏五兄妹立即配合我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

五兄妹中的老四张强辩称:房屋买卖是事实,该房屋相关手续原件在胡芳手中,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她的事。若要我方协助,胡芳应适当补偿我们。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芳与被告张氏五兄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胡芳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房屋押金,被告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胡芳已居住该房屋10余年,期间从未有人对该房屋主张过权利。张氏五兄妹理应协助胡芳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约由胡芳自行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氏五兄妹三十日内协助胡芳办理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室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胡芳全部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父母遗产相关文章
  • 卖家不协助房屋过户怎么办
    1、2004年2月购买的二手房,签定协议后我付全部款,卖方给了房产证及土地证。(卖方夫妇双方到场,但只有男方及中间人签字,女方收的钱,有中间人做证)2、到今为止,我在房内居住并进行装修等。3、因那时快过年,故未马上过户。到今为止,虽多次催促,卖方仍未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常年在外地,且户口不在我现在的所在地)。请问:1.如果起诉卖方,可以到我所在地的法院吗?2.如果卖方仍旧未出现,我该怎么解决?3.因房超过144平方,现在的税比以前多很多,我可以附带赔偿诉讼请求吗?上海黄浦区侯福男律师回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卖方仍旧未出现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可以缺席判决,他没有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给你带来损失,你可以提起赔偿请求。网友追问:现在出现新问题:怀疑当时跟卖方在一起的女的不是他老婆,请问我这个房子还能起诉吗?我们签定的协议还有法律效果吗?上海黄浦区侯福男律师回复:起诉不成
    2023-06-10
    51人看过
  • 房价飞涨姐姐卖房变租房妹妹上诉法院获支持
    案例提要:因房价飞涨,1999年向姐姐买房的行为被卖房人辩称为租赁行为。妹妹林红一气之下,将姐姐林芬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闵行区法院作出系争房屋为林红所有,但林红应支付给林芬公有住房出售购房款21417元、房地产权属登记费50元、土地收益金203元的一审判决。购房与租房之争林红女士诉称,这套60.22平方米的房屋为姐姐拆迁安置房。1999年8月,自己以10万元的价格向姐姐林芬买下。双方口头约定,由于房屋当时尚为公有住房,故先由姐姐将产权买下后转为售后公房,然后再将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期间发生的费用均由自己支付。协议达成后,陆续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姐姐写了今已收到房款10万元的收条。因市场房价飞涨,林芬在购得产权后却迟迟不肯将产权过户,甚至否认已将房屋出售的事实。故将林芬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林芬辩称,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当年是将房屋租赁给林红,故双方之间应为房
    2023-04-25
    61人看过
  • 房主卖回迁房6后反悔不协助买方过户败诉
    房主卖回迁房6年后反悔不协助买方过户败诉2010年07月12日0946来源:京华时报陈女士将自己的一套回迁房转让给刘先生6年后,因房屋价格飞涨,不协助办理过户,结果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虽然房产证上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该类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也不是法律规定强制禁止交易的房屋,因此判令陈女士协助办理过户。2002年,陈女士家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以低价卖给她两套紫南家园房屋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由于无力支付房款,陈女士于同年10月,口头约定将其中一套87平方米的房子转卖给刘先生,刘先生支付陈女士26万余元的房款和2万元的转让费。刘先生说,产权证办下来后,该房产证上注明该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他多次与陈女士协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陈女士拒不同意。他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他。市二中院认定,虽然房产证上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但该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卖房十多年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输官司
    近日,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纠纷案,叶某卖房十多年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输了官司。1992年11月,吴某与叶某经双方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叶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卖予吴某,吴某当即付清房款。次年2月份,叶某交付房屋,吴某入住。然而,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叶某却借故不交房产证,也不协助吴某办理产权手续,吴某无奈之下,只得于2005年10月,将原房主叶某告上法院,要求卖主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有效,被告叶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吴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官提示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常常引发纠纷,其中房主“一房二卖”及房主卖房后反悔的现象较为突出,而将房产及早过户是减少此类矛盾的必要手段和方式。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
    2023-06-10
    77人看过
  • 妻子私自卖房5年后丈夫诉卖房无效获支持
    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杨女士。5年后,佟先生将妻子与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妻子与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992年佟先生与蔡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一套。2005年,蔡女士与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女士,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佟先生诉称,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杨女士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蔡女士出示的房产证复印件显示她为房屋所有人,且蔡女士没有说明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与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自房屋出卖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佟先生都没有提出异议,直到其起诉蔡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佟先生才起诉要
    2023-06-10
    423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过户
    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是: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4.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一、居间费怎么支付才合法第一,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第二,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第三,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但委托人与居间人没有对报酬问题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报酬问题进行补充协议第四,报告居间,原则上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2023-03-07
    499人看过
  • 分居十七年诉离婚事实婚姻获法院支持
    原告厉某某与被告蔡某秀,于1980年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并于1984年7月17日生育男孩蔡某际,1986年2月16日生育男孩蔡某灿,1990年4月3日生育男孩蔡某发,1992年1月27日生育女孩蔡某芝。原告于1997年4月8日诉请离婚,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因原告拒不到庭领取调解书,法院按撤诉处理。原、被告自1997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7月11日,原告厉某某起诉离婚。被告蔡某秀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长期离家外出,不履行责任,被告独自一人抚养子女,原告存在过错,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补助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可认定双方之间属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自1997年6月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原告的
    2023-06-11
    386人看过
  • 房屋买卖协议上的买房人自己办理过户吗
    一、房屋买卖协议上的买房人自己办理过户吗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是可以要求买房人过户的,但是卖方也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的坐落位置;(2)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3)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4)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
    2023-05-24
    60人看过
  • 员工离职不还借款公司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员工急需用钱之时公司出手相助,哪知员工不思感恩反倒拍拍屁股走人了。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达成了由被告祝麟归还原告铅山县建安公司借款三千元的调解协议。2013年2月7日,祝麟在铅山县建安公司务工,因为办事需钱急用,向公司借款三千元。之后,祝麟离开该公司另谋他职。建安公司多次催收该笔借款未果,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对被告祝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意识到自身的错误,遂与原告当庭达成了还款的调解协议。
    2023-06-07
    155人看过
  • 第三方买房未过户被保全法院是否会支持
    第三方买房未过户被保全,如果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的,法院可以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只有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才会被法院支持。一、预告登记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同一回事吗预告登记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一回事。预告登记证是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并没有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取得权利。只是有房屋预告登记的话是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有这个预告登记是说这个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在买受人的名下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就可以领取。需要等开发商交房后办理产权证后才能把产权证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是办理按揭购房的话需要先交给银行,等银行办理他项后在给买受人。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
    2023-03-22
    423人看过
  • 房屋买卖协助过户有时间规定吗
    对于二手房买卖,在法律上也是没有规定什么时间内必须过户的。一般买卖双方都是在合同上自主约定过户时间的,所以在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上面约定什么时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就应该按时前往办理。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有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有意推脱的,那么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一、二手房买卖要注意什么问题1、房屋手续是否
    2023-03-01
    358人看过
  • 买了房卖房人不配合过户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一、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该怎么办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可以尝试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买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转让手续,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取得胜诉判决文件后,登记权利人可以凭此判决文件申请并完成转让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二、房产证未下来怎么过户?房产证未下来不能过户。因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
    2023-02-04
    252人看过
  • 房屋有抵押法院支持强制过户吗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综上所述,没有经过抵押人的同意,也不能直接将房屋判令过户。一、抵押房屋过户的方法有哪些(一)卖方个人还清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首先达成产权变更协议,然后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待卖方付清银行贷款后,买方才可以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在根据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过户。(二)买卖双方协商,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方法要征求银行的同意。1、若银行能够同意产权变更,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银行会出具证明,在房屋已设抵押权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买卖
    2023-03-23
    195人看过
  • 房屋买卖不过户法院查封后悔迟
    张春杰律师点评:房屋买卖不过户法院查封后悔迟作者:郭小军2010-05-27172051——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连续审理了两起因购买二手房,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引发的纠纷。当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时,不但让购房人的愿望落空,还可能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9年8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位于太平小区一套面积为91平方米的住房。至同年11月,张某已先后四次向刘某付款共计16万元,约定余款2万元在房屋过户时付清。不料,刘某成为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于2009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将该套房屋查封。张某认为该房屋是她已经购买了的,不应该查封,于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购房协议,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但双方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张某也没有全部付清
    2023-04-22
    62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相关的案件的最长诉讼期不能超过二十年。 继承的期限一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继承行为也必须是在被继承人确认死亡后开始的。 确认继承行为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与配偶的共同经营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继承人在... 更多>

    #父母遗产
    相关咨询
    • 十七年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原告厉某某与被告A,于1980年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并于1984年7月17日生育男孩蔡某际,1986年2月16日生育男孩B,1990年4月3日生育男孩蔡某发,1992年1月27日生育女孩C。原告于1997年4月8日诉请离婚,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因原告拒不到庭领取调解书,法院按撤诉处理。原、被告自1997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7月11日,原告
    • 房屋买卖协助过户的法院判决书内容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18
      要看法院怎么判决的,如果法院仅判决合同有效,没有判令何时过户那你这官司算是白打,还得再来一场,要求卖方过户 如果法院在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判令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判项确定的时间到了之后,还没有过户,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卖方到场签字、同意法院会依判决书和职权至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执行时,该缴纳的税费还是需要缴纳
    • 房屋买卖双方协议在房屋过户之前法律支持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3
      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产权过户登记是只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未获得房产证买卖法律支持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6
      没有取得的房子可以转让。但如果确定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转让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只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才能确定房屋产权人,才具有转让的条件。但如果房屋是合法取得的,以后可以依法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提前转让。不过,在转让时,要告知购买人未取得房产证的事实,并协助购买人办理房产手续。同时,如果房屋已经在房产管理局备案,还需要办理备案变更登记手续。
    • 房屋差价不接受法院不支持房屋买卖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9
      1、比如你找中介买房或者卖房,那么可能中间的价格会出现变化(当然这里专指不法中介)那么他们赚取的差价叫做房屋买卖差价 2、对于房屋买卖过程出现纠纷,可能是缔约过失那么起诉到法院,买方可能会主张房屋买卖差价的赔偿,当然这里的差价指的可能就是这段时间由于房价的上涨,带来的损失,即现在的房价减去当初房价的这个差值 二手房的差价=卖出合同价-买入价(取得价)-应扣除的费用从上面公式可以看明白,差价是卖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