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款企业可以出吗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征收和拆迁工作,其补偿款项必须由国家机关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直接发放,而不得委托任何企业或组织进行代理。
这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具有行使征收权的主体地位,因此负责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也自然地落到了他们的肩头上。
通常而言,被征收的房屋或者财产的市场价值将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因为征收而导致的搬迁或者临时搬离住所等必要开支亦应获得补偿;此外,一旦遭到征收,被征收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影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样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征地拆迁只有补偿款吗
首先,关于政府征用土地的行为,这实际上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概念,即“补偿”与“赔偿”。
虽然两者在词汇表面上相似,但它们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却截然不同。
“赔偿”意味着赔偿一方由于其法律过错(例如侵权或违约),必须承担支付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这其中也可能涵盖精神赔偿等相关费用;
“补偿”则是指补偿一方并不存在任何法律过错,仅因实施了合法的法律行动而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平原则,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在补偿过程中还需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合理性。
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具有补充性质,而“赔偿”则带有惩罚性质。
换言之,补偿的金额必然会低于相对应的赔偿金额。
而赔偿则是为了对行为人的不当行为施加一定程度的惩戒,补偿则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进行弥补,并未体现出惩罚性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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