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中了解到,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劳资矛盾不仅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尤其是2000年至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广东省东莞市2004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1995年的50倍,成为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地区。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除数量呈上升趋势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大幅攀升。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从1998年到2004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也超过10倍。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执行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及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法官反映,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案件类型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支付、工伤事故赔偿、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纠纷等。虽然劳动争议的金额不大,但矛盾尖锐,调解工作难做,上诉率偏高。从全国情况看,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案的标的额不过两万元,由于让步余地有限,双方矛盾尖锐,导致纠纷难以调解。
记者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占有绝对优势,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漠视劳动者的权益,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许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个别地方甚至借口保护投资环境,默许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违反劳动法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而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无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多数希望通过上访、围攻等过激行为解决矛盾。另外,据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分析,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企业市场化改革和改制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实行减员增效,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导致劳资双方利益冲突凸显。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竞争发展,强调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面临下岗失业,双方利益发生冲突,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并呈上升趋势。
为此,有关专家指出,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但是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还没有出台,而劳动法中一些内容以及目前实施的配套法规严重滞后。现行的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处理机制,对流动性很强的劳动者来讲,解决争议的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时效成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有利的武器,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引发停工、罢工等非正常的劳动者维权事件。
为此专家建议,加快劳动立法工作的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革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推行裁审分轨的改革,采取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模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较为理想的选择。同时,建议在一些经济发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由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便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针对不合理的解雇、就业歧视、工资、工时、工作条件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人民法院难以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解决的难题,专家建议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争取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在仲裁和诉讼前用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化解劳资双方直接的矛盾对立。
专家认为,目前运用劳动监察手段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因此,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杜绝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大前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此时若需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可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劳动者有新诉求的应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例如,劳动者此前不服仲裁委对其加班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诉求进行处理的仲裁裁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后,又认为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应重新就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并另立案件进行处理。
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诉求可在原案件中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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