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行为造成隐患行为人当然负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8:44:33 235 人看过

【裁判要旨】

对野生动物,一般人是没有安全防范义务的。但如果行为人对野生动物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那么,行为人就要对因自己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20日,李社、李希停和薛平欣三人为了摘取胡蜂的蜂蛹卖钱,上到位于委圈家地头的杨树上,用药物将该树树梢的野胡蜂窝上的胡蜂赶走后,将该蜂窝连同该窝所在的树枝锯掉,放在了委圈家的地头。然后,他们将该胡蜂窝中的蜂蛹取走,没有将胡蜂窝和胡蜂消灭干净,便离开。此后,该窝内的胡蜂大量回巢,并盘踞在该窝中。2008年9月24日,委圈的母亲康栾及外甥女王亚琼到地里干活时,被该胡蜂窝内的大量胡蜂蜇伤住院,因治疗无望,康栾于2008年10月6日凌晨1时出院回家,同日凌晨4时死亡。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委圈等人将李社、李希停、薛平欣告到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三人赔偿各项费用788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社等三被告在采摘胡蜂幼虫时应当充分预见毒蜂的危害性,应当在处理蜂窝时做到干净彻底,防止剩余胡蜂对人攻击。但三被告从树上摘下蜂窝取走蜂蛹后,未将蜂窝消灭或把胡蜂消灭干净,而是将蜂窝置于田间地边,致使胡蜂大量回巢,给事故的发生设下了严重的隐患,与王亚琼及康栾经过此处时被胡蜂蜇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明显过错,三被告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三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康栾及王亚琼长期在该地区生活,知道地头有野生胡蜂,在野外劳动时应加强自我保护,避免遭受胡蜂攻击。两人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减轻三被告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双方的责任比例以被告、受害人6∶4为宜。该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共同赔偿受害人38947.7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都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康栾的死亡是胡蜂蜇伤所致证据不足,并认为自己采摘胡蜂窝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委圈等人上诉,要求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适用2008年度河南省的统计数据。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康栾于2008年9月24日被胡蜂蜇伤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08年10月6日凌晨1时出院,同日凌晨死亡。该院诊断证明显示,康栾因患胡蜂蜇伤急性肾功能衰竭、肝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病情危重,故可确定康栾之死与被胡蜂蜇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被告上诉认为康栾死因不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原审被告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从树上摘下蜂窝取走幼虫后,未将蜂窝消灭,而是将蜂窝置于田间地边,致使胡蜂大量回巢,给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与受害人康栾及王亚琼从此处经过时被胡蜂蜇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关于康栾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计算标准问题,因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是在2009年,故其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应当适用2008年度河南省的统计数据计算。四、受害人康栾及王亚琼长期在该地区生活,知道本地段生活有野生胡蜂,并且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在摘除胡蜂窝时委圈的妻子就在现场,二受害人应当知道该蜂窝已被摘除并且该处仍然残留有部分蜂窝,但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和受害人各承担50%的责任较为妥当。

洛阳中院判决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共同赔偿委圈等人42940.65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三名被告一再声称胡蜂是野生的,本来就有蜇人的习性,并声称康栾是在自己采摘胡蜂窝四天后才被蜇住,不是在采摘胡蜂窝的当时被蜇住,所以其不应担责。

侵权分为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因作为而侵害他人权利时,成立侵权行为;而不作为原则上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只有当不作为违反了作为义务时,才例外地认定其是侵权行为。在一般的认识中,作为义务的产生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先前行为,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依据罗马法,只有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先前危险行为和职务行为,当事人才负担作为义务。我国学界一般也承认,不作为侵权只有在违反了作为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而作为义务的产生仅基于上述四种原因。因先前行为而认定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因先前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而没有尽到此作为义务。此处所说的先前行为只能理解为先前危险行为,如果不是危险行为,也不会产生此后的作为义务的问题。

本案中,胡蜂窝本来是高高悬挂在杨树树梢的,如果三名被告不去将它连同树枝锯下来,即使那窝胡蜂蜇住了人,与他们也没有任何关系。但事实是,三名被告为了采摘那窝里的蜂蛹,将那个蜂窝连同树枝锯了下来,正是他们的这一危险行为随之便产生了一项义务,那便是:他们应当将这个蜂窝清除干净,不能让它危害他人。但是,他们既没有将这蜂窝里的胡蜂除尽,也没有将蜂窝彻底清除。而正是由于三名被告没有将胡蜂和蜂窝清除干净,才导致活下来的胡蜂大量归巢,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本案被告在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为:(2009)宜民初字第17号;(2009)洛民终字第1275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邢利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文章
  • 客车事故行为人负何责?
    客车事故如何追责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2023-06-02
    476人看过
  • 客车事故行为人负何责?
    客车事故如何追责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2023-04-16
    205人看过
  • 八种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要负责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
    2023-05-01
    248人看过
  • 自然人借贷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自然人借贷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一、借贷诉讼时效怎么算(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
    2023-03-02
    84人看过
  • 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医疗欺诈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诈骗金额如果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应将对医疗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诈骗罪的处罚起点数额为界,追究医疗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以江苏省为例,6000元是诈骗罪的起点,对骗取6000元
    2023-03-14
    126人看过
  • 员工隐瞒患病行为入职违法吗
    不违法。隐瞒病情并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看是否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是否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定。具体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2023-02-17
    133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法定连带责任... 更多>

    #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咨询
    • 患者隐瞒传染病为行为构成哪些刑事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03
      对于故意传播病毒病原体、刻意隐瞒病情或被确诊的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故意接触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场所造成疫情扩散、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用负责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及自助行为造成损害应负责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02
      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自助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
    • 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谁负责?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28
      监护人没有监护到位肯定要承担部份责任,教唆人和监护人责任根据情况来定,一般是平衡的分担。如果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则不构成教唆犯;如果未成年人犯被教唆罪,则构成教唆罪。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则教唆人负全部刑事责任,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当前车突然变道追尾为什么我要负责?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13
      1、前车突然变道属于强行变道,且变道未完成的,前车全责。前车压线导致的追尾是前车的责任。在正常驾驶时一定是让速不让道,速度降低后,追尾压线的车,一定是压线车负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